最高法:全鏈條打擊組織考試作弊犯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以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
法院對具有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等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監考老師、教培人員等組織作弊,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等情節的,特別是對組織考試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竊題的“內鬼”、多次組織作弊的累犯慣犯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進行全鏈條依法懲治。
審結組織考試作弊罪等案件逾4000件判處1.1萬餘人
最高法提到,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伴隨無線通信技術的迅猛發展,考試作弊犯罪的組織化、團伙化程度越來越高,跨地域、大規模、非接觸式的有組織作弊活動逐步涌現,相關犯罪行爲愈發隱蔽。少數考試培訓機構爲牟利,打着“報名調劑”“保錄包過”“不過退款”的旗號,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謂“助考”服務,誘導考生作弊犯罪。
圍繞考試作弊,逐漸形成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相互依賴、分工嚴密的利益鏈條,嚴重損害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必須依法懲治,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更應依法從嚴打擊。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截至今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審結的組織考試作弊罪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案件共4007件,判處罪犯11146人,組織考試作弊亂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秩序明顯好轉。
對始作俑者、累犯慣犯給予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注重把握幾大要點。首先突出重點依法嚴懲。對具有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等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監考老師、教培人員等組織作弊,組織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多次組織作弊,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等情節的,特別是對組織考試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竊題的“內鬼”、多次組織作弊的累犯慣犯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同時,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往往一案查處多人,除主犯外,有的是在讀大學生因法治意識淡薄、貪圖小利被僱用爲“槍手”;有的是考生及家長投機取巧而誤入歧途;有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多數在開考前或考試中即被查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後果、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等,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情節較輕、危害不大、認罪認罰的,做到當寬則寬、罰當其罪,發揮好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
可根據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或禁止令
最高法進一步指出,針對組織考試作弊犯罪要全鏈條依法懲治。近年來,許多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確、配合緊密的犯罪鏈條,上游有人非法獲取試題,中游有專人負責採購或製作作弊器材、招攬作弊“生源”,下游有專業“槍手”負責答題。有的作弊考生爲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於朋友“義氣”,還非法將試題、答案層層轉賣、提供給他人。人民法院在準確查明各被告人蔘與的不同環節、行爲的基礎上依法判處各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和《解釋》的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均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實施組織作弊等行爲的,並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亦應追究刑事責任。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或禁止令。
以案說法從源頭上減少此類犯罪發生
此外,積極促進源頭治理。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依法能動履職,通過個案或類案審理髮現考試培訓亂象、內控機制不完善、行政處罰缺失等突出問題,向教育主管部門、公務員考試主管部門等發送司法建議,促進規範管理考試培訓,健全行業准入制度和內控機制,清理違法違規機構,升級智能安防措施,強化作弊違規懲戒。
許多地方通過組織在校學生旁聽庭審、典型案例宣傳等以案說法,加強法治教育,既有力震懾了不法分子和試圖作弊考生,也提醒廣大考生及家長牢固樹立誠信意識,自覺抵制考試作弊行爲,從源頭上減少此類犯罪發生。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行爲,維護公平考試秩序,弘揚誠信社會風尚,助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
文/本報記者孟亞旭
統籌/劉曉雪供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