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經對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財產超額直播打賞可視爲“揮霍”
最高法爲涉婚姻網絡直播打賞行爲“立規矩”。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針對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進一步予以規範。
該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前述解釋明確,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可以認定爲“揮霍”。
“近年來,家事糾紛案件數量高位運行。”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每年大約200萬件,佔全部一審民事案件的12 %左右。其中,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佔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成爲焦點。涉案標的額增大、財產類型多樣化,婚姻家庭與財產領域問題交織,疑難複雜案件增多,法律適用標準亟待統一。
澎湃新聞注意到,《解釋(二)》共23條,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羣衆關心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
其中,第六條明確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