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典型案例:在嬰幼兒身體乳中添加禁用物質,判刑五年

在嬰幼兒身體乳中添加禁用物質,被告人因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3月14日,最高檢發佈6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製售僞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吳某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入選。

案情顯示,2021年起,被告人吳某某在廣州市白雲區經營、管理廣州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某公司”),爲非法牟利,吳某某在該公司生產的“嬰某某嬰膚霜”“嬰某某益生元身體乳”“紅某某嬰兒護膚黃金霜”等嬰幼兒化妝品中添加禁用物質,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022年2月至5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抽樣檢查,並扣押涉案的嬰幼兒化妝品一批。經鑑定,上述被扣押的嬰幼兒化妝品中分別檢出“賽庚啶”“滷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經統計,被告人吳某某對外銷售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金額共計31萬餘元,現場查獲的含禁用成分的嬰幼兒化妝品價值共計10萬餘元。同年7月14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吳某某、恆某公司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並對吳某某處以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2022年10月,被告人吳某某在原址以他人名義註冊廣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繼續從事生產、銷售嬰幼兒化妝品的經營活動。爲非法牟利,吳某某在該公司生產的“筱某某嬰親霜”“杏某某臻護霜”等嬰幼兒化妝品中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經統計,被告人吳某某對外銷售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金額共計17000元。後中某公司對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進行召回,未召回貨值金額共計4296元。

最高檢介紹,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3月6日,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提起公訴,於同年5月6日對被告吳某某、恆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4年9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吳某某、恆某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支付賠償金人民幣96萬餘元,並就其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行爲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介紹,2023年5月12日,廣州市公安局以吳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因吳某某所生產的嬰幼兒面霜銷售至全國各地,地域跨度大、消費者衆多,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並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覈查生產記錄、產品去向以查明犯罪數額。

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覈實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地位和犯罪行爲的連續性,檢察機關從公司股東組成、資金管理、轉讓對價、公司流水明細等客觀證據入手,鎖定吳某某在兩個企業的實際控制地位,查明其被處以行政處罰後另設公司繼續生產、銷售僞劣嬰幼兒化妝品的犯罪事實。

二是針對吳某某否認主觀明知,提出添加禁用原料系“工人誤添加”的辯解,檢察機關運用正向審查與反向求證的方式,既從原料採購發票、禁用物質編碼、聊天記錄等角度審查其組織生產過程與禁用物質的密切關聯性,又從產品生產管理流程、從業時長等經驗法則推定其主觀明知。

三是通過梳理涉案扣押產品的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單據,異地買家的購銷合同、送貨單、證人證言等證據,同時結合犯罪嫌疑人認籤的銷售記錄和送貨單,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四是吳某某從業時間長,生產、銷售的產品長期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檢察機關綜合發揮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並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多維度打擊侵犯嬰幼兒權益的犯罪行爲。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嬰幼兒是國家重點保護羣體,嬰幼兒產品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長期使用含違禁成分的產品將對嬰幼兒造成無法預估的傷害。檢察機關依託行刑銜接平臺,通過行刑銜接備案機制,實現案件數據信息互通共享,打通數據壁壘,形成了“行政查處—刑事偵查—檢察監督”的聯動模式,從嚴打擊僞劣嬰幼兒產品犯罪。

同時,針對行爲人受到行政處罰後在偵查階段“換殼經營”繼續製售僞劣嬰幼兒產品的行爲,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收集犯罪行爲連續性的證據,基於準確且全面認定的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守衛嬰幼兒保護安全線。

此外,網絡製售僞劣產品案件犯罪鏈條化、地域跨度大、消費者衆多,存在隱蔽性強、證據收集難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構建“主體穿透+資金穿透+數據穿透”的複合型審查模式,把握涉案公司的人員組成、資金管理、轉讓對價、流水明細等細節,結合犯罪行爲的前後連續性以及僞劣產品檢測報告、銀行流水、採購發票等客觀證據,依法推定行爲人的主觀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