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明確!湖南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準值6711元!

8月28日,記者從湖南省醫療保障局獲悉,該局近日聯合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財政廳出臺了《關於確定2024年度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的通知》。

《通知》明確,自2024年9月1日起,全省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爲6711元(較上年增加427元),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爲20133元(基準值的300%),下限爲4027元(基準值的60%),有效期1年。

▌比2023年度提高427元

2023年度,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爲6284元,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爲18852元,下限爲3770元……

今年,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爲6711元,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爲20133元,下限爲4027元。

▌標準年年不同,那麼這是如何測算出來的呢?

原來,省級醫保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根據統計部門發佈的上年度全省城鎮從業人員人數和工資總額計算上年度全省城鎮從業人員全口徑月平均工資,作爲全省職工醫保的繳費基準值。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爲繳費基準值的300%,下限爲繳費基準值的60%。

根據統計數據計算,我省2023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爲6711元/月,因此,也就有了2024年度的繳費基準值標準。

▌“上限和下限”是啥意思?

這其實是說,如果您月平均工資低於繳費基數下限的,以繳費基數下限作爲本人繳費基數;如果高於繳費基數上限的,則以繳費基數上限作爲本人繳費基數。

“參加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爲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因此,繳費基數上限、下限僅涉及月平均工資高於繳費基數上限或低於繳費基數下限的參保單位及職工。”省醫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比方說,某單位職工老王,2023年度月平均工資爲4600元,高於2024年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下限標準4027元,且低於上限20133元,那麼,他2024年醫保繳費基數爲4600元/月,不受繳費基準值上、下限的影響。

老李,2023年度月平均工資爲22000元,高於2024年度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上限20133元,則其高出的1867元不再計入繳費基數,仍以20133元/月作爲繳費基數。

老張,2023年度月平均工資爲3800元,低於2024年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下限4027元,那麼他2024年的繳費基數將按照繳費基準值下限“保底”,也就是說,仍以4027元/月作爲繳費基數。

▌“約定”不繳醫保使不得、划不來

省醫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目前的醫保繳費費率,以月工資爲基準值下限4027元(即使實際月工資低於4027元,也要按照基數爲4027元進行繳費)爲例,用人單位每月應給職工繳納職工醫保費8%即322.16元,繳納生育保險費0.7%即28.19元,合計每月繳納350.35元;個人每月應繳納2%即80.54元,這部分直接轉入職工個人賬戶,仍然歸職工個人支配。

簡單來說,如果用人單位“約定”增發給職工的工資少於350.35元,相當於剋扣了職工的醫保權益。如果用人單位“約定”增發的工作多於350.35元,那麼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高於合法成本,一般來說不會有用人單位這麼幹。即使有,職工也不應該答應。因爲,每月多了幾百元,一旦生病,則無法報銷醫藥費,潛在的經濟風險更大。

“平時,不乏新聞報道有用人單位和職工私下‘約定’,不繳醫保,給職工多發點錢。顯而易見,這是違法行爲。”該負責人告訴記者。

“社保法”有明文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此外,“社保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給繳納醫保費的職工,當然無法享受醫保待遇,不能報銷醫保費。

“我們再次提醒用人單位和參保者,私下‘約定’不繳醫保,不僅划不來,更是錯誤的行爲,必須予以杜絕!”該負責人表示。

來源: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