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次面交取款4720萬元 落網工人車手擔全責判全賠
臺南鷹架工人柯姓男子年前加入投資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收取現金1.5%爲報酬,去年9月初至10月底前後14次向被害人詐取金額高達4720萬元,最後一次遭警方以假鈔誘捕落網,一審被判2年10月,不服上訴中。被害人也提民事賠償,法官認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4720萬元。
柯辯稱,蘇姓被害人交付的金錢,並非全部都是他收取,且他收取的金錢絕大多數已經上交,他只收到報酬2、30萬元,他願意賠償70幾萬元。但蘇並不同意。
檢警調查,柯去年9月5日前,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金利興」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員共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約定由他取得收取現金的1.5%爲報酬組織。
該集團成員去年8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蘇姓男子佯稱,可利用「霖園」APP投資獲利,致蘇陷於錯誤。同年9月5日起至10月18日止,柯出示僞造「霖園投資市場部顧問經理王立宏」識別證,前後14次,向蘇收取100萬至900萬元不等現金後,並在付款單上僞籤「王立宏」,柯再將取得現金交付「金利興」。
直至蘇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同年10月18日在住處前,將200萬假鈔1袋交付柯,旋即遭埋伏員警逮捕而未遂。據統計,柯得手13次,詐欺金額高達4720萬元。蘇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
臺南地院認柯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爲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他以一行爲觸犯數罪名,爲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一審判2年10月,柯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
民事庭認爲,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以達詐騙蘇的同一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爲人,應對蘇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且蘇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爲人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法官認蘇主張柯應就其所受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爲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臺南地院認爲,被害人蘇男主張車手柯男應就其所受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爲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應予准許,判柯男應給付蘇男4720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