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空調維修工墜落受傷,業主是否擔責?法院判了
房屋業主在網上約來空調維修工,不料維修工在作業過程中意外墜落受傷,由此牽出承攬關係、僱傭關係等多種法律關係爭議,涉事各方就損害賠償各執一詞。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此次用工屬於承攬合同的範疇,業主無需擔責,維修工自身和平臺方需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2021年7月2日,王某通過某小程序“空調維修快修”下單空調維修服務,服務商北京某科技公司接單後將該維修訂單轉給石某,石某又聯繫李某上門維修,約定維修費用由石某結算。當日,李某攜帶維修工具到達王某家實施維修作業。
維修過程中,李某腳踩的屋外側面水泥板突然碎裂,李某失去重心從8樓掉下,安全繩被扯斷,導致李某受傷。後因各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李某將相關各方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00萬餘元。
法院認爲,空調維修具有較強專業性,一旦出現故障,需要請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進行維修,給付的報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因此,家用空調的維修安裝一般屬於承攬合同的範疇。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爲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提供服務的維修師傅李某是承攬人。但是,王某在網上下單空調維修服務,其合同相對方爲北京某科技公司,李某並非王某選任或指定,而是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安排,李某在安裝現場作業時,業主王某並不存在相關過錯,無需就本次事故承擔責任。李某作爲承攬人,在維修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自身摔傷,應承擔相應責任。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選任不具備維修空調資質的李某,存在選任過失,對李某損害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事故50%的責任,石某承擔此次事故25%的責任,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擔此次事故25%的責任,判決石某、北京某科技公司分別賠償李某16萬餘元。
案件宣判後,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平臺應嚴格管理防範違規作業
“實踐中,大家很容易混淆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但是兩種合同對應的法律責任完全不同。”法官庭後解釋稱,勞務合同關係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爲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在勞務期間,提供勞務的一方,根據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勞務的一方不僅要支付工資,而且還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沒有用工或勞務關係,承攬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術和專業技能獨立完成承攬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購買的是勞動成果,對勞動過程及承攬人的安全並不負責,因此,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不過,定作人在定作過程中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當前,隨着平臺經濟的發展,用工關係越來越多樣化,爲維護良好的用工關係,減少不必要風險發生,法官提示,平臺應當嚴格審覈商家資質,嚴把入駐關,實現對商家的有效管理,預防潛在侵權行爲的發生;商家在派單時,應當選擇具有施工資質的工作人員,不能爲了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發生。
“實踐中,發生高空墜落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不繫安全繩作業、不具備高空作業資質等。空調維修工應做到無證不上崗、無繩不出窗,保證全程操作符合安全規範要求。消費者應選擇信譽度高的平臺和商家,避免自身陷入訴訟風險。”法官同時提醒,對於空調安裝、使用期間可能引發的鄰里糾紛,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里關係,“‘與鄰爲善、以鄰爲伴’的鄰里精神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法官指出,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一般而言,空調安裝需要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安裝在符合條件的特定位置,空調外機在使用時可能會產生排水、排氣、噪聲等情況,安裝時均需提前考慮,將相關損害降到最小。按照《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範》(GB17790-2008)規定,空調器的室外機組應儘可能地遠離相鄰方的門窗和綠色植物,空調器額定製冷量不大於4.5kW的,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於3m;空調器額定製冷量大於4.5kW的,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於4m;在確因條件所限達不到要求時,應與相關方進行協商解決或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來源:上觀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