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公分鮮肉男搭北捷與搭訕男回住 遭色魔摸下體15秒
阿明指控遭搭訕男猥褻摸下體15秒,但法官認爲,阿明身高、體型都甚於被告,因而判被告無罪。(非當事人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一名23歲男子阿明(化名)指控,2016年11月23日晚間確定應徵上臺北市一間夜店,因太晚搭不到北捷末班車,也無法到朋友家睡,就有一位50多歲劉姓男子對他搭訕,說自己是中部人且有老婆小孩,因時間太晚也沒有搭到末班車,問他要不要將就一下一起去睡旅館。同意後劉男洗完澡時問阿明需不需要按摩,且不顧他的拒絕,開始按壓他的手臂與胸部,還拉下他內褲摸生殖器15秒。但法官認爲,阿明183 公分、72公斤,「如發生肢體衝突,當可輕易制伏被告」,因此判劉男無罪。
阿明控訴說,劉男當時看起來很老實溫和,因不想睡車站就跟他去睡旅館。他表示,有想過把褲子穿上再睡,但因劉男勸說大家都是男人,以覺得舒服方式睡覺,於是就只穿內褲在牀上玩手機,沒穿衣服,不料,劉男洗完澡後問他要不要按摩,且不顧他的拒絕,開始按壓他的手臂與胸部,還拉下他內褲摸生殖器15秒。
劉男否認犯行,辯稱以爲阿明是同志,見對方只穿內褲,以爲在引誘他,「我打破沉默,主動示愛」,按摩過程中,有親阿明的臉部,以手碰觸胸部、鼠蹊部,但沒伸進去摸生殖器,更沒有撫摸達15秒之久。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爲,原告證稱自己183 公分、72公斤,而被告50多歲,身高、體型及年齡上明顯有差距,如發生肢體衝突,原告可輕易制伏被告,「如何以違反告訴人意願的方法對告訴人猥褻」。
法官說,被告試探、挑逗告訴人的行爲,固非原告所願、深感震驚、心生不快,然被告辯稱,確認原告無與其發生性行爲意願時,即無勉強對方,實無法認定被告主觀上有以強制手段、違反告訴人意願的方式猥褻行爲,且檢察官提出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無法認定劉強制猥褻,因此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