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新竹市府出爾反爾!害「矽谷中小學」遭法拍 監院糾正

監委認定,新竹市府有違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提出調查報告,7日聯席會議決議,糾正新竹市府。(李奇叡攝)

新竹市矽谷中小學受贈70筆土地,因認定標準前後不一遭開罰新臺幣5億多元,最後無力負擔高額補稅及罰鍰,於2016年初遭法拍,監委認定,新竹市府有違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提出調查報告,7日聯席會議決議,糾正新竹市府。

監委高涌誠、施錦芳、葉宜津調查指出,新竹市府2003年審覈同意矽谷中小學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2004年至2009年,連續6年進行管制檢查作業,均確認其「按捐贈目的使用」;不料市府2010年辦理檢查時竟出爾反爾,在該校使用土地無重大變化情況下,改認其「未按捐贈目的使用」,並課予新臺幣5.3億餘元之補稅及罰鍰。

監委指出,由於矽谷中小學善意信賴新竹市政府免稅行政處分,接受土地贈與移轉,而後卻因行政機關檢查認定標準前後不一,所爲職務上行爲互相矛盾,遭受鉅額補稅裁罰,最終因無力負擔,學校遭到法拍、被迫關閉,不僅損及該校學生受教權及教職員工作權,過程中更引發政府爲民設陷、奪取校產之物議,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嚴重斲傷政府形象與人民信任。

監委說明,新竹市府辦理管制檢查作業時,以該土地之「交通用地」有不特定人車通行停車、「國土保安用地」樹木叢生閒置未用爲由,認定矽谷中小學「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無視「交通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法定用途本應作爲公共通行與國土保安之用,將「兼作教學之補充性用途」凌駕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上,不僅本末倒置,且違反法令規定,顯有「裁量逾越」之情形。

而市府將「當日未見」矽谷中小學師生使用,以及「2003年覈准免稅時已存在」之社區住戶花臺造景公園佔用爭議土地的「侵權行爲」,當作矽谷中小學「未按捐贈目的使用」之證明,前者明顯流於片面,悖離經驗法則,後者則有張冠李戴,與「私權爭執」混爲一談之疑慮。

此外,監委指出,本案僅認定「部分土地」未依原定捐贈目的使用,卻針對全部捐贈範圍進行補稅裁罰,明顯輕重失衡、違反比例原則,且於發現錯誤後消極不作爲,皆已構成「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而市府以上開違反法令、不合情理、不符比例之認定,作爲後續鉅額補稅裁罰之依據,顯有裁量瑕疵,允應撤銷另爲適法之處分。

監委說,爭議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爲新竹華城開發計劃整體「土地利用」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受限其作爲「水土保持設施」及「綠地」等法定用途,不得再申請開發或改作其他使用,故在社會通念下不具市場上「經濟效益」與「發展趨勢」。

監委指出,新竹市府辦理新竹華城開發計劃地價查估時,無視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而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已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管制」、「利用現況」、「發展趨勢」乃畫分地價區段之主要影響因素,卻本末倒置,以無法令依據之「整體開發」當作唯一考量,將法定用途作爲「水土保持設施」及「綠地」、現況「林木叢生」、社會通念不具「經濟效益」與「未來發展」的「國土保安用地」,與可供工商活動、開發建築、具有發展價值之「丙種建築用地」劃爲同一地價區段一體核估地價,造成作爲「國土保安用地」地價稅稅基負擔之「公告地價」,與其「通常可得收益能力」及「經濟實質利益」嚴重失衡。

監委說,此舉不僅有悖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與新竹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更肇致民衆承受不合理之稅捐負擔,嚴重損及人民財產權益,裁量濫用之失甚明。

監委表示,行政院農委會函釋將「國土保安用地」區分爲「整體開發案」及「非整體開發案」2種,且無論整體開發案中之「國土保安用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第1目及第12款規定,一律排除於「農業用地」及「農業使用」之外,明顯牴觸法律及授權命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監委亦強調,財政部函釋僅因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變更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系整體開發案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即不問「國土保安用地」實際上有無作爲國土保安使用,以及是否維持「農業使用」性質,一律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排除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已違反財產稅「量能課稅」與「平等」之原則,甚難通過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