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發1.7億!新冠疫苗救濟金入不敷出 即起調高徵收金
新冠疫情期間,國內大規模接種疫苗,部分民衆因接種後出現不良反應而申請救濟金,近三年已發出超過1.7億元。(本報資料照)
新冠疫情期間國內大規模接種疫苗,部分民衆因接種後出現不良反應而申請救濟,近三年已發出超過1.7億元。疾管署表示,由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已低於1.5億元下限,即起調升新冠疫苗廠商徵收金基準,由每一人劑1.5元,調整爲每一人劑22元。
衛福部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並設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規定疫苗製造及輸入廠商於食藥署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後,應繳納一定金額,用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疾管署發言人羅一鈞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每一人劑疫苗徵收金額爲1.5元,十年來未調整徵收金額。國內2021年起開始大規模施行新冠疫苗接種作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驟增,救濟補償核發及相關處理支出大幅成長,以新冠疫苗爲例,徵收金額約1.2億元,但這三年已發出救濟金超過1.7億元。
由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總額已低於審議辦法所訂之下限(新臺幣1億5000萬元),衛福部今(29)修正發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3條,調升新冠疫苗及卡介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作爲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金額之徵收基準,由每一人劑1.5元分別調整爲每一人劑22元(新冠疫苗)及2元(卡介苗),自發布日施行。
羅一鈞說明,由於這兩項疫苗的徵收金不足救濟金支出,因此調整徵收基準,其他疫苗則維持原規定的每一人劑1.5元。因目前使用中的莫德納及Novavax新冠疫苗均爲疾管署專案輸入,卡介苗亦爲疾管署委託製造,並不影響國內外疫苗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