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童遭父拿藤條渾身是傷 阿嬤不忍大義滅親怒告兒子

6歲童遭父藤條渾身是傷 阿嬤不忍大義滅親怒告兒子。(示意圖/pexels)

家住桃園陳姓男子,自稱爲了管教6歲兒子,動輒拿藤條拿藤條、木棍痛毆,不連妻子男童兄長也都羣起模仿,導致男童小雙耳、後頸部手臂腳掌等都有瘀青棍打痕跡祖母發現愛孫全身是傷而不斷追問,才知道被兒子打傷,氣得大義滅親帶愛孫去報案,男童清楚的描述每個人打他的部位傷勢,但父親卻裝傻,審理時陳卻裝傻對法官表示「不知兒子傷勢怎麼來的」,桃園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父親拘役58日,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男再107 年8 月底,因管教兒子未能如意,竟逾越管教目的,以徒手或手持竹棍、藤條等相類之物毆打,導致兒子雙耳淤青、頸部多處淤青挫傷、左上臂及前臂多處棍打痕跡等傷勢,案經祖母發現後才向警方報案。

男童向法官表示,爸爸拿細的棍子打我,頸部後側瘀傷是爸爸用竹棍打的,因爲我做錯事爸爸纔打我;左右側耳瘀青也是爸爸用竹棍打我的;胸腹部及手臂咬痕是哥哥咬我的,我在寫作業時哥哥就咬我一下,表哥沒有咬我;左手大拇指受傷是媽媽用棍子打我的,因爲她不准我喝飲料,但還是我喝飲料;手臂是爸爸用藤條打的,我和哥哥、表弟都有被處罰,表弟沒有咬我;背部後面跟屁股的傷是哥哥用的,腳掌是媽媽 用藤條打的;爸爸說我頭上的傷是跌倒造成的不算,我說的纔算。

法官認爲,男童雖年僅6歲,卻對於父親有徒手或使用竹棍傷害其耳朵、頸部及手臂等情節前後證述一致,且並未一味將身上之傷勢歸咎於父親,對於被傷害的原因身體部分是被誰以何種方式傷害的,均能區辨且證述明確,足見其證述並非任意編 撰或受他人影響,有相當之可信度。

法官審酌男童父親對於管教幼童應尋理性溝通之方式,卻未顧及兒子爲未滿12歲之兒童,身心均尚未臻成熟,就徒手或手持竹棍之方式,造成男童受傷,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因此判刑拘役58天,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