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T徵收率分流、調高 勤業衆信建議關注三重點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修正重點在於未來將依企業規模分流採用不同徵收率,亦須注意非歷年制、併購情形之適用門檻規定,大型跨國集團企業應注意該機制之適用及未來徵收率調高爲15%之影響,相關關注重點有三。
首先,張瑞峰指出,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及分離課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爲基礎,主要調整加計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行所得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減免之所得等四大類所得後爲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再與扣除投資抵減稅額後之一般所得稅額比大小補繳差額。於此課稅架構基礎下,114年度起徵收率調高爲15%(徵收率調整系報請行政院覈定,無須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勢必大幅增加有前述四大類免稅所得企業之稅負,主要受影響行業諸如金融業或是享受鉅額投資抵減稅額的科技業。
其次,基於相關修法系爲因應全球最低稅負,針對大型集團企業分流適用立意良善。而根據目前財政部依111年度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臺灣約有36家以上之跨國企業與在臺外商跨國集團符合資格且有效稅率低於15%,即將面臨徵收率調高之稅負影響。然而,值得探討的是,若部分大型集團企業所屬營運地點尚未受GMT相關機制如IIR或UTPR等影響而須繳納補充稅款下,則基本稅額徵收率調高爲15%,於大型集團企業是否一體適用有待商榷。
最後,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協理劉紋廷也提到,如前所述之現行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計算邏輯仍以課稅所得爲基礎,與GMT以財務會計爲基礎進行有效稅率調整計算是否達15%之計算邏輯完全不同,則因應GMT所爲之所得基本稅額分流及徵收率調高,能否達到大型企業GMT稅負繳在臺灣之效果,其可行性及妥適性尚待評估。若着眼於避免屬我國減免之稅收被其他國家徵起,則規劃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QDMTT應較可達到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