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除鄰居花木 二審逆轉無罪

臺東傅姓女子因拔除鄰居栽種的2棵樹蘭,被檢方依毀損罪起訴,一審判處拘役10日,傅女不服上訴,二審認證據不足,傅女行使佔有人權利,欠缺毀損犯意,因此撤銷原判,改判無罪。(蕭嘉蕙攝)

臺東傅姓女子被控拔除鄰居種植的樹蘭、芒果樹及楓樹等植物,遭檢方依毀損罪起訴,法院僅認定她拔除2棵樹蘭,其餘因證據不足未採信,一審判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傅女上訴辯稱整理住家環境,且對方無權種植,二審認定證據不足,傅女行使佔有人權利,無毀損犯意,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教職退休的傅女因一眼失明,另一眼視力受損,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檢方起訴指出,2022年5月間,傅女未經鄰居林姓男子同意,徒手拔除其種植於空地的8棵樹蘭、1棵芒果樹及1棵楓樹,致植物枯死,依毀損罪提起公訴。

傅女在偵查與庭審中承認曾拔除2棵疑似樹蘭的植物,但否認拔除其他植栽,且現場缺乏目擊證人或其他佐證。法院因此僅認定她拔除2棵樹蘭,構成毀損罪,判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至於其餘植栽毀損,因證據不足未予認定,但亦未作無罪宣告。

傅女不服上訴,強調當時只是整理住家周圍環境,並不知樹蘭屬於林男,無毀損惡意。她更指出,該地雖屬臺東縣政府所有,但長期由她家族佔有管理,林男未經允許擅自種植,屬無權佔有,她只是基於佔有人權利整理環境,不應構成毀損罪。

二審法院認爲,該案主要證據來自林男指控,缺乏其他補強證據,難以認定傅女有毀損犯意。此外,傅女家族長期佔有該土地,對該地有管理權,林男未經允許種植,可能屬無權佔有行爲。

最高法院判例也指出,如不動產上的植栽尚未與土地分離,仍屬不動產所有人,拔除植物應視爲行使管理權,排除侵害,而非毀損罪,法院因此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