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門檻可望放寬 初步共識同意票超過1/4即算通過

內政委員會審選罷法修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3日下午續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步達成共識,未來將放寬罷免門權,包含「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爲通過」、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總數分別達原選舉區的1%及10%即可。

經過討論,立委們認同,《選罷法》第76條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爲提議人,提議人人數應爲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未來將降低標準至1%。

至於第81條規定,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爲連署人,其人數應爲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3%以上,未來也會放寬至10%。

而針對「罷免投票是否能與選舉同天舉行」,原本第87條要求,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30日內爲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有立委提案,若同期間有其他類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盼透過合併投票來增加罷免投票率。原本委員會無法得到共識,打算交付朝野協商,之後則初步認同,可同時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爲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60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中選會主委劉義周建議保留,不要修法。

至於第90條原訂「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爲否決」,委員會也通過決議,將放寬爲「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爲通過」。

另外,上週已初審通過的相關修法包含:罷免活動宣傳、活動支出得作爲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放寬連署天數等;47條則決議維持現行條文,詳細文字內容留待14日處理,可望當天就能送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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