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佔博愛座 該誰管

(圖/本報系資料照)

李昂女士在臉書發文,引述自己搭乘臺北捷運系統的經驗,並批評年輕的乘客霸佔博愛座拒絕讓位給年長的乘客;李昂女士並點名臺北市長蔣萬安,要求北市府應拿出對策。筆者身爲臺北市政府前任法務主管,看到李昂女士這篇公開呼籲,感覺有些法律常識,實在必須予以澄清、說明,以免以訛傳訛。

首先,大衆捷運系統或其他大衆運輸工具(高鐵、臺鐵、客運、公車等)設置博愛座,並不是臺北市政府的單行法規,而是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明文規定。然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身權法」)雖然規定大衆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對於乘客霸佔博愛座的行爲,卻未課予行爲人任何處罰規定。與身權法相同,大衆捷運法的罰則規定中,對於乘客的處罰規範,多系針對行車安全的保障,也不包括乘客未讓座予老弱婦孺的行爲,形成公車、鐵路、捷運等各項大衆運輸系統依法均須設置博愛座,但卻無法強制要求乘客讓座的窘況,而這實在是衛福部(身權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思考的問題。

正是由於法律規範對於霸佔博愛座之行爲即未課予罰則,所以各個大衆運輸業者(包括高鐵、臺鐵、高雄捷運等)向來都是透過宣導之方式,鼓勵、勸導乘客應禮讓老弱婦孺優先使用博愛座。臺北市政府更自96年9月起(郝龍斌市長任內)即發行「博愛識別貼紙」,鼓勵有座位需求的乘客向各車站詢問處索取,之後更發行了「好孕胸章」及「好孕貼紙」,提供孕婦索取使用,以提供更友善的搭乘環境。

多年來,輿論之共識似乎均是,既然禮讓老弱婦孺是道德規範,就不應該透過法律設定處罰規定而強制執行,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畢竟,「出禮入刑」已經不再是我國刑法的立法指導原則。

其實,在2019年,還有人透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要求「全面開罰嚴懲大衆運輸工具讓座魔人」,並強調「讓座是美德,但是那絕對不會是義務!」「坐博愛座是基本人權!不應剝奪!」該提案雖未通過,但獲得3656個民衆附議,且在該提案的討論區中,更可見到民衆要求「廢除博愛座」的呼聲,可知針對博愛座的存廢與執行,在國內實存在不同的觀點。

鑑於臺灣逐漸步向高齡化社會,建議衛福部應針對博愛座之設置與管理等議題進行通盤檢討,莫使地方政府、高鐵、臺鐵及公車等大衆運輸業者成爲「徒法無以自行」的代罪羔羊。(作者爲泰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