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策站》年輕乘客霸佔博愛座 主管機關衛福部態度?(葉慶元)
衛福部社會家庭署表示,身障權法修正案草案,正在研擬放寬建議乘坐對象,不再只有「老弱婦孺」,增加「有實際需求者」,但未朝取消博愛座方向研擬。(圖/示意圖,記者鄭鬱蓁攝影)
李昂女士在臉書發文,引述自己搭乘臺北捷運系統的經驗,並批評年輕的乘客霸佔博愛座拒絕讓位給年長的乘客;李昂女士並點名臺北市長蔣萬安,要求北市府應拿出對策。筆者身爲臺北市政府前任法務主管,看到李昂女士這篇公開呼籲,感覺有些法律常識,實在必須予以澄清、說明,以免以訛傳訛。
首先,大衆捷運系統或其他大衆運輸工具(高鐵、臺鐵、客運、公車等)設置博愛座,並不是臺北市政府的單行法規,而是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明文規定。然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身權法」)雖然規定大衆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對於乘客霸佔博愛座的行爲,卻未課予行爲人任何處罰規定。與身權法相同,大衆捷運法的罰則規定中,對於乘客的處罰規範,多系針對行車安全的保障,也不包括乘客未讓座予老弱婦孺的行爲,形成公車、鐵路、捷運等各項大衆運輸系統依法均須設置博愛座,但卻無法強制要求乘客讓座的窘況,而這實在是衛福部(身權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思考的問題。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
大衆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衆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正是由於法律規範對於霸佔博愛座之行爲即未課予罰則,所以各個大衆運輸業者(包括高鐵、臺鐵、高雄捷運等)向來都是透過宣導之方式,鼓勵、勸導乘客應禮讓老弱婦孺優先使用博愛座。臺北市政府更自96年9月起(郝龍斌市長任內)即發行「博愛識別貼紙」,鼓勵有座位需求的乘客向各車站詢問處索取(不需證明文件),之後更發行了「好孕胸章」及「好孕貼紙」,提供孕婦索取使用,以提供老弱婦孺乘客更友善的搭乘環境。
實際上,乘客霸佔博愛座拒絕讓座,已經是幾十年來的老問題,並不是現在才發生。印象中,筆者中學時,即已出現相關之論戰。多年來,輿論之共識似乎均是,既然禮讓老弱婦孺是道德規範,就不應該透過法律設定處罰規定而強制執行,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畢竟,「出禮入刑」已經不再是我國刑法的立法指導原則。
其實,在2019年,還有人透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要求「全面開罰嚴懲大衆運輸工具讓座魔人」,並強調「讓座是美德,但是那絕對不會是義務!」「坐博愛座是基本人權!不應剝奪!」該提案雖未通過,但獲得3656個民衆附議,且在該提案的討論區中,更可見到民衆要求「廢除博愛座」的呼聲,可知針對博愛座的存廢與執行,在國內實存在不同的觀點。
◎全面開罰嚴懲大衆運輸工具讓座魔人(提案日期:2019年10月4日),公共政策參與平臺,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d335ed60-17d2-40ce-aebe-d259f322bffc?fbclid=IwAR1e9ngUi1id-2i2O6_x-lCMAqt2Y8LLIX4yWNZqzEztOBN99WlrOeIYDi8
筆者理解李昂女士面對年輕乘客拒絕禮讓的憤慨情緒,但是還是必須要說句公道話,在目前的法律規範下,地方政府並無法強制要求乘客禮讓老弱婦孺,更無法對霸佔博愛座的乘客加以處罰,即使臺北市等地方政府想要處罰霸佔博愛座的行爲,也必須經過地方議會立法,無法由地方政府逕行開罰。
鑑於臺灣逐漸步向高齡化社會,類似霸佔博愛座的爭議恐怕會屢見不鮮,筆者建議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博愛座之設置與管理等議題進行通盤檢討,莫使地方政府、高鐵、臺鐵及公車等大衆運輸業者成爲「徒法無以自行」的代罪羔羊。
(作者爲泰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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