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照顧老人能否獲贈遺產

10月9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通報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以來該院審理的涉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情況,圍繞遺贈扶養協議、居住權設立、打印遺囑等熱點話題發佈典型案例。

一起保姆照顧老人獲贈遺產被起訴的案例備受關注。2018年2月,孤寡老人高老太與同事女兒曹璐(化名)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後因兩人產生矛盾,2020年3月,高老太辦理了解除意定監護人的公證手續,並撤銷了遺贈給曹璐遺產的遺囑。同時,高老太與保姆薛貝(化名)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薛貝照顧高老太,負責其生養死葬事務,高老太自願將存款、理財產品以及其他一切合法財產都遺贈給薛貝。該協議由公寓兩名工作人員作爲見證人簽名。

高老太去世後,曹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老人部分遺產,認爲遺贈扶養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被告薛貝沒有盡到對老人的扶養義務,應取消其獲得遺贈的權利。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爲,協議約定了由薛貝承擔高老太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中的遺贈人最需要的不是經濟幫助,而是日常照料和緊急救治、體力和精神上的扶助。曹璐主張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曹璐主張自己是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希望分得遺產,但該主張是基於法定繼承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

高老太與薛貝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體現了高老太生前的真實意願,優先於法定繼承受到法律保護。昌平法院認定本案不符合法定繼承的相關情形。高老太生前撤銷意定監護協議和遺贈遺囑後,曹璐與老人在人身關係上不再有法律上的監護與被監護關係,在遺產上不再有遺贈和受遺贈的關係。雖然如此,昌平法院仍對曹璐照顧和協助孤寡老人高老太的行爲予以肯定。最終,法院駁回曹璐的訴訟請求。

昌平法院民一庭負責人陳文潔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體現的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的共同意志,其法律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陳文潔提示,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要保障老人的真實意願得到充分體現,明確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以及提供扶養的具體內容、辦法、期限。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雙方簽訂協議後,扶養人應當忠實履行義務,保障遺贈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老人的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如未盡扶養義務或未達到協議所約定的扶養標準,遺贈人可以要求解除協議;如扶養人雖盡到義務但存在虐待、遺棄遺贈人等情節嚴重的行爲,同樣喪失受遺贈的權利。

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陳曉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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