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 當心遺贈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因此,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若贈與上述對象保單,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已繳納的贈與稅連同利息,可自遺產稅額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並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在2022年10月死亡,生前以本人爲要保人,並以子女及孫子爲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投保4筆保單,但2022年2月將要保人變更爲四位子女及孫子,變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34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不過,A君生前未申報贈與稅,高雄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時發現,該四筆保單屬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因此輔導繼承人補申報遺產稅。

至於贈與稅部分,依「遺贈稅法」第7條規定,改以受贈人爲納稅義務人,其繳納的贈與稅可扣抵A君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則指出,上述保單爲壽險契約,根據「遺贈稅法」規定指出,指定受益人的壽險契約,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而A君死亡前兩年變更保單要保人,反而被課徵遺贈稅,可說「弄巧成拙」,提醒民衆中途變更要保人,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