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移轉給他人 要課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儲蓄險保單如果變更要保人,涉及贈與行爲,要課徵贈與稅。(圖/pixabay)
民衆喜歡購買保險作爲個人投資、理財規劃,但是國稅局提醒,如果生前將受益人變更爲子女,等於是自己的利益無償贈送給子女,是要課徵贈與稅。臺北國稅局表示,民衆喜歡購買保險作爲投資理財與租稅規劃,應該留意遺產與贈與的相關規定,如果涉及贈與行爲,應該依照規定來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要保人是有繳交保費的義務,同時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此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費累積的利益是屬於要保人所有,如果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爲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子女,已構成遺產與贈與稅中,贈與的行爲。
舉例來說,甲君在105年9月過世,在國稅局查覈時發現,甲君生前有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險保單,原本是甲君爲要保人、受益人,子女是被保險人,但是在甲君過世前約四個月,甲君把保險的要保人及受益人陸續變更爲子女,屬將保險利益贈與子女,保單價值共計600萬元,國稅局依據遺產與所得稅法,課徵60萬元的贈與稅。
另外,因爲甲君是在死亡前的兩年內贈與給子女,但是繼承人也沒有併入遺產總額之中申報遺產稅,還得補課徵遺產稅,且另處以漏稅罰。
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爲他人所有,如屬財產的無償移轉者,民衆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