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李義祥兼工地主任恐違法 工地管理再惹議
▲義祥工業社工程車滑落軌道,造成太魯閣號出軌。(圖/記者黃國霖攝)
臺鐵包商義祥工業社工程車因滑墜火車軌道,造成太魯閣號出軌,釀51死悲劇。據查該包商負責人李義祥,除身兼義程營造負責人,還同時身兼施工廠商東新營造的工地主任。對此,掀起臺灣工地管理不當,8成工地無專任工地主任,及李義祥違規兼任,涉嫌違反《營造業法》的爭議。
根據工程告示牌,肇事的「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中,施工廠商爲東新營造,工地主任掛名李義祥,而再比對經濟部商業司資料,李義祥除是義祥工業社負責人、亦是義程營造公司代表人。若身分屬實,營造業透露,此舉恐違《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爲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另,《營造業法》第58條則詳列罰則: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2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工程告示牌,顯示李義祥爲該案工地主任。(圖/網友提供)
律師陳君瑋表示,法規規定,負責人基於專職經營管理,不得爲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故對於其他公司之業務或職務,亦不宜兼任。
陳君瑋說:「最主要是,工地主任素養之良窳,攸關工程成果之優劣。法規如此規定,是擔心內外勾結,同一業界的負責人卻負責其他業者的工地,工程品質較難掌控。」
一位不具名的營造廠商表示,雖然法規規定公司負責人不得兼任工地主任,但是實際會遇到的情況是工地人手不足、且公共工程大多會採最低價格得標,導致施工品質良莠不齊,會有不良廠商施工不符合法規規定,或用較差的材料進行公共工程的施工,以獲得更多利益,對於正派經營的營造廠來說,寧願不接政府的工程案,以確保公司品質和形象。
而此次的意外,也引發業界對於臺灣工地管理的檢視,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劉國隆甚至對媒體表示:「全國工地約8成沒有專任工地主任在現場管理,以致施工現場管理鬆散,工安堪慮。」
對此,高雄市某建商董座私下透露,除非少數量體極小的透天建案依規可不設置工地主任外,其餘不管公私部門的營建案都要有,「大家不可能拿此事開玩笑,因此不太可能有這麼高比例的工地,沒有工地主任。」
曾任公共工程的工地主任指出,業界的確有不少小型工地,是使用「掛牌」的執照,現場實際操作的人員,會是工程包商自己或另找工人,相對而言,工程品質、安全規範當然就會參差不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