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想知病史再賣保單 回答要保書這幾題就足夠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政大風險管理保險學系教授系主任彭金隆。(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醫療保險時,保險公司多會要求保戶提供體檢報告或是填寫回答相關就醫、病史服藥等相關問題民衆只要詳細答題沒有隱瞞而獲得同意承保,較易避免理賠糾紛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彭金隆表示,保險公司於「要保書的告知事項」中,已經詳列出5~10多個題目做爲同意承保契約的審覈條件範圍,例如心血管疾病、高血壓糖尿病等病史及服藥等狀況,也還會請保戶提供體檢報告做爲參考依據。

只要是經過醫師診斷而保戶也明知自己的就醫紀錄,務必要依題目回答,避免日後保險公司調閱病歷也是會查得過去就醫史而可能加以拒賠或是解約。

保戶據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第64條,課予要保人「據實告知義務」(又稱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立法意旨在於實現保險制度的「對價衡平」及「誠實信用」原則

要保人雖負有據實告知義務,但並非一有違反,保險公司即得解除保險契約;必須是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以「書面詢問」的「重要事項」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才能據以作爲解除契約之理由

保戶易被拒賠解約原因

在「告知事項」中,要保人如有隱匿、遺漏不說明或爲不實說明時,導致保險公司審覈時沒有發現,做爲拒保或提高保險費評估,日後若遭調查其病歷的就醫史,即可依此拒賠、解約。

保險公司承保條件之一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保險公司有必要就其所擔負經營保險事業危險,獲悉相關測定危險的必要資料,以便就各保險契約分別測定其危險率並正確估計危險程度,作爲是否承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的參考。對於最能瞭解事實的要保人課予據實告知義務。倘若要保人不爲正確的告知或說明,保險公司即得依法解除契約,以排除未經正確評估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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