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監管理員收賄夾帶違禁品 法院判刑2年
臺北監獄李姓管理員涉嫌收賄新臺幣28萬餘元,替受刑人夾帶手機、菸酒入監;黃姓管理員無償替受刑人夾帶高蛋白粉入監。桃園地方法院昨天判處李、黃2人各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被發現有收容人夾藏智慧型手機,共查獲8支。桃園地檢署去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臺北監獄李姓管理員、黃姓受刑人和許姓假釋犯;另依圖利罪起訴黃姓管理員。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臺北監獄黃姓受刑人在民國111年間,爲了取得手機與監外友人聯繫,以及爲了取得菸酒、MP4等物品在監內私下轉售牟利,與假釋出監的許姓男子共謀賄賂監獄管理員。
判決書指出,黃姓受刑人與臺北監獄李姓管理員協議,由李員夾帶菸酒、手機、MP4、藍芽耳機等物入監交給黃姓受刑人後,再由監外的許姓男子把錢交付給李員。
判決書指出,李員累計夾帶香菸80條、金門高粱酒10瓶、干邑白蘭地酒2瓶、行動電話2支及藍牙耳機等小型3C產品入監給黃姓受刑人,共因此獲得28萬餘元報酬。
判決書也說,另名臺北監獄黃姓管理員,則是無償替3名受刑人夾帶高蛋白粉、MP5、記憶卡、識別證套、20支極細原子筆等物入監。
桃園地方法院昨天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李姓管理員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黃姓受刑人、許姓男子皆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各褫奪公權1年。
法院指出,黃姓管理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1年3月,各褫奪公權2年、1年6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