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殺人纏訟16年 林金貴無罪確定
最高院認爲,沒有充分的證據可證明林金貴當年案發時曾出現在命案現場,11日駁回上訴,判他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16年前被指控槍殺計程車司機並遭判無期徒刑確定的林金貴,2015年獲准再審釋放出獄後改判無罪,期間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一審又判回無期徒刑、再審更二審又改判無罪,案經檢方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沒有充分的證據可證明林金貴當年案發時曾出現在命案現場,11日駁回上訴,判他無罪確定。
林金貴最終獲無罪確定後,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他因本案曾遭關押逾3000天,未來他聲請刑事補償,法院將依其情況,決定每天可補償3000元至5000元,以此計算林金貴至少可獲判冤獄刑事補償金900多萬元,最高1500多萬元。
46歲的林金貴,被檢方起訴指控,2007年5月在高雄鳳山持槍強盜射殺王姓計程車司機,當年10月他遭逮後被收押,2010年判無期徒刑定讞後入獄服刑。他的姊姊後來找出一張案發前2個月,林男拍的短髮大頭照,指控兇手另有其人,林聲請再審翻案成功。
高雄高分院2018年8月再審認爲,林金貴有不在場證明,證人指證時間過久且違反程序,撤銷一審有罪判決逆轉改判無罪,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2020年再審更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再次撤銷後,再審更二審又判無罪。
檢方仍不服提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本案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證明林金貴有出現在案發現場,至於檢察官提出的不利林的相關證據,再審更二審發現有嚴重程序瑕疵或內容不實,無從作爲不利林的依據,爲免造成冤獄,因無法證明林金貴涉犯殺人罪,昨日判決駁回檢方上訴,林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