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疏失遭高分院求償1萬2千元 臺南法院判檢察官勝訴免賠

陳女施用毒品,經檢方借提強制戒治26天,卻未計入執行期而獲補償7萬8千元,臺南高分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認郭姓檢察官重大過失所致,提告求償1萬2千元,一審敗訴,不服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再次駁回,不得上訴。

臺南地院合議庭指出,高分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在郭姓檢察官未能提出相關事證,與未使執行股施姓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情形下,逕爲不利認定,有民事訴訟法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違背法令等節,此部分上訴不合法。

合議庭也表示,雖依郭姓檢察官於刑事補償委員會詢問時自承未通知執行股檢察官有關陳女已於110年4月16日釋放,並開立乙種指揮書執行陳女前案有期徒刑,也未確認書記官有無向執行書記官正確告知的陳述,可認郭姓檢察官未確實督導及確認書記官有無向執行書記官告知有關陳借提全部資訊。

然而,基於承辦股主管違反注意義務,應屬抽象過失,而非重大過失。原判決已敘明其認定郭姓檢察官過失態樣所依憑證據、事實及推論過程,並無悖於邏輯分析方法或通常及特別知識經驗之處。民庭合議庭認上訴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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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合議庭認臺南高分院上訴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駁回上訴,不得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