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偷NIKE雙勾潮鞋 他用這3理由想硬抝!結果出爐
臺中市朱姓男子於2022年7月,竊取潘姓室友所有NIKE SACAI X潮鞋,遭判拘役50日,朱男提上訴,二審法官認朱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不得再上訴。(王煌忠攝)
臺中市潘姓男子嗜好收藏各類聯名或限量鞋款,2022年以10015元,購入1雙NIKE SACAI X潮鞋,某清點時發現該鞋竟不翼而飛,調閱監視器赫然發現是朱姓室友竊取據爲己有,憤而向警方報案,朱男否認犯行,堅稱該鞋是自已購買,法官不採信其說詞,判拘役50日,朱男不服提上訴,主張月入5萬元沒有行竊動機,二審法官認朱男無法提出購買憑證,駁回上訴。
臺中地院判決指出,朱姓男子與潘男、李男共同租屋,朱男竟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於2022年7月1日下午4點多,竊取潘男放在室內1雙價值10015元NIKE SACAI X潮鞋及配套橘色鞋盒,翌日潘男發現球鞋與鞋盒不翼而飛,調閱監視畫面,驚見是朱男所爲,提出購買證明向警方報案。
朱男出庭供稱,監視器拍到他拿取的NIKE橘色鞋盒,是在1周前在網路購買,裡面還有其購買的顯示卡,並非潘男的球鞋,法官認爲,朱男手機內沒有任何購買該鞋款的交易紀錄或對話,亦無法提供購買憑證,全案事證明確,判朱男拘役50日。
朱男不服提上訴,主張監視器模糊無法作爲證據,潘男也無法球鞋、鞋盒照片,與遭竊球鞋匹配,且自己每月收入超過5萬元,沒有偷竊球鞋的必要,請求法官撤銷原判決。
二審法官認,朱男自承監視器所拍攝影像確爲自己,因此影像是否清晰,根本與本案認定結果無關,而朱男是否有資力也與竊盜行爲本身發生,無必然關連性,且朱男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提起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判朱男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