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 送毛孩進收容所 5月起須附病歷

爲防止飼主因寵物生病才送交動物之家收容,降低毛小孩再被領養機率,臺北市動保處修正作業要點,要求民衆在送交動物收容時,需檢附動物病歷摘要、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臺北市動保處提供/丁上程臺北傳真)

飼主若基於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飼養毛孩,通常會送交動物收容所,不過,許多飼主卻未告知是因「毛孩病了而不願繼續飼養」,令北市動保處相當困擾,不僅在收容階段無從治療,更大大降低毛孩被領養機率。動保處對此修正作業要點,5月起將強制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民衆,在送交收容時,需檢附動物病歷摘要、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落實《動物保護法》要求的飼主責任。

在修改規定前飼主將無法繼續飼養的動物送交動物之家時,並不會也不需主動提供動物健康近況,獸醫師常常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察覺動物是否罹患疾病,如患有慢性疾病亦可能因此無法即時妥善治療。

動保處指出,市府修正「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規定,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民衆,送交收容時需檢附2周內的動物病歷摘要、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在寵物送養媒合或讓渡時,使新飼主更瞭解寵物健康狀況,未來送交動物之家也能第一時間獲得妥善的醫療照顧。

動保處表示,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委員2023年提案建議,動物收容所應嚴格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飼主,負起《動保法》要求的飼主責任,除須完成動物絕育、狂犬病疫苗施打及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外,應善盡告知動物健康狀況的義務。

動保處也呼籲,民衆飼養寵物前,應先評估是否能夠照顧一輩子,並負起飼主責任,如遇到無法繼續養寵物,建議先詢問親朋好友是否願意接手,真的無法尋得認養人時,可向動保處申請不擬續養動物。

不過動保處也提醒,若民衆把動物送交動物之家收容,動保處也將依《動保法》規定,裁罰飼主「終生不得認養收容所動物及辦理寵物登記」,提醒民衆勿因一時興起飼養寵物,後續卻未承擔應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