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寵物至北市動物之家 5/1須附病歷血檢證明
臺北市動保處今天表示,5月1日起,民衆若把無法飼養寵物送至動物之家,須檢附動物病歷及血檢證明書文件,確保動物之後送養可獲妥善醫療照顧,未附文件則不收容。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發佈新聞資料指出,已公告修正「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第3項規定,新增要求若民衆把寵物交付收容時,須檢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落實動物保護法規定要求飼主責任。
動保處表示,動物之家先前收容時,會要求飼主提供是否已注射狂犬病疫苗及絕育完成、有無寵物登記,因爲曾發生民衆送養寵物時,未明確告知動物病史,影響動物後續無法獲妥善醫療照護。
動保處指出,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去年提案建議,動物收容所應嚴格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飼主負起動物保護法規定責任,包含善盡告知動物健康狀況義務。
動保處表示,若飼主無法繼續飼養,擬把動物送交動物之家,若未主動提供動物健康近況資料,獸醫師常需花更多時間察覺動物是否患病,如有慢性病可能無法即時妥善治療。
動保處指出,此次修正申請規定,要求飼主申請前提供2周內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讓新飼主及獸醫師評估瞭解動物狀況,確保動物可獲妥善飼養醫療照護。
動保處表示,養寵物前應評估是否能照顧一輩子,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建議先問親友是否意願接手,無法尋得認養人,再向動保處申請。
動保處指出,民衆把動物送到動物之家,須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若違反規定,裁罰終生不能認養收容所動物及辦理寵物登記。認養可至官網或臺北市動物之家臉書(Facebook)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