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外送條例初審通過 外縣市業者也管得到

臺北市政府修改「臺北市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6項條文,北市議會法規會13日通過初審。(楊亞璇攝)

臺北市政府修改「臺北市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6項條文,北市議會法規會13日通過初審。(楊亞璇攝)

臺北市訂有全臺第一個「外送平臺條例」,2020年3月上路,但由於有平臺業者總公司設在新北市,無法納管。市府修改條文,增列屬地認定,即使業者總公司設在新北市,只要外送員在臺北市提供外送服務,即可受自治條例規範,臺北市議會法規會13日通過,交付大會二讀。

臺北市政府修改「臺北市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6項條文,北市議會法規會13日審議,經議員討論後,全案修正通過,交付大會二讀。

由於過去有平臺業者因總公司設在新北,送餐到北市不受自治條例管轄,但修正後將採屬地認定,公司或商業登記在北市,市府將有「人」的管轄權;若不設在北市,但外送員會前往北市外送,市府則有「事」的管轄權,意即只要在北市外送就必須受法令規範。

針對跨境管轄權,北市議員王鴻薇說,因爲Uber eats總公司在新北,有一點量身定做,她進一步詢問,北市有各項自治條例,在沒有中央統一法規之前,相關規定是否有跨境管轄權?擔心有疑義,新北市也有外送平臺自治條例,新北有相關規定,業者要遵守哪一個?認爲雙北要一制。

法務局長袁秀慧說明,從地方制度分工,一般北市管轄就是在此臺北市地域,並非「跨境管轄」,因爲設立在新北市平臺外送公司在北市營業,因此要配合交通、食品相關規定辦理,透過「事務的管轄」納進來,針對管轄衝突時,若事故發生在北市,根據自治條例,北市可受理、調查,並裁處個案。

此次修正也將外送員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從200萬提高到300萬元,業者應按月將納保外送員人數報市府備查,未納保則不許提供外送服務。勞動局長陳信瑜補充,在修法之前已聯繫平臺業者,兩家主要業者都已提高到300萬。

條例也要求外送員於服務期間,應在送餐箱上標示平臺業者名稱,並增訂罰則,違規未改善將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可按次處罰;外送員滿1年還需進行教育訓練,針對發生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或交通安全事故的外送員,需在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實施每次至少1小時的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