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 立院通過個人CFC制度初審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將於今(10日)審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初審已順利通過,將和企業CFC同步上路。
爲防止企業透過利潤移轉方式將資金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侵蝕我國稅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法案已於去年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佈實施。
由於跨國投資人多半藉由低稅負國家(指企業實質稅率低於11.9%的地區)進行租稅規畫,在OECD與G20呼籲下,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臺灣雖已於去年通過企業CFC制度,但考量個人也有類似情形,爲避免企業假借個人名義設立CFC規避稅負,因此參照美、日、韓等國立法案例,建立個人CFC制度。
依據行政院版本草案,只要符合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其關係人,以直接或間接持有方式,持有設立於上述地區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並於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就適用個人CFC課稅規定。
財政部指出,若爲個人CFC課稅規定中的個人股東,須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連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兩者合計後如低於新臺幣100萬元則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到反避稅制度的實行,目前仍須視兩岸租稅協定及國際間共同參準則(CRS)施行狀況而定;因同時也必須完成子法規的規畫與落實宣導,在上述3項要件未完備之前,企業CFC與個人CFC不會立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