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職員被性騷擾因誤用法律不成立 監院糾正北市府等5機關

圖爲監察院。(趙婉淳攝)

臺北政府職員申訴於職前訓練,遭新北樹林區公所陳員性騷擾,但廉政署未依法通報及處理,樹林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認定性騷擾不成立。監委高鳳仙調查發現,該案遭不當受理調查,且誤用法律,本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由北市府處理,提案糾正樹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北市府、廉政署及衛福部,要求徹查該案,由北市府重新調查。

高鳳仙表示,甲女爲分發至北市府消防局的高考錄取人員陳員爲分發至新北市樹林區公所的地方特考錄取人員,甲女指控,她於2017年6月26日至9月29日,參加廉政署第39期廉政人員訓練班,遭陳員搭肩、肢體碰觸、拉手、偷拍照、監視、不斷以LINE傳送訊息一連串性騷擾行爲。

高鳳仙說,甲女在2017年9月2日向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許姓輔導員申訴,但該中心未依法通報及採取補救措施草率認定陳員未謹守男女分際,要求甲女僅能擇一採「和解」或「送視察室處理」,並要求受訓學員勸說甲女不要把事情鬧大,威嚇甲女若此案送視察室會遭調查泄密責任、註記等影響未來發展,迫使甲女接受陳員道歉,事後又曲解2人達成和解。

高鳳仙指出,對於甲女的指控,陳員坦承有碰觸甲女4次、拍照、監視、傳LINE等行爲,但否認是性騷擾,並稱他監視甲女的行爲是應輔導員的請求。本案經廉政署、北市府移送樹林區公所、新北市府依性騷法調查後,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高鳳仙說,樹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對本案的申訴案、再申訴案均無管轄權,卻均違法受理調查,並錯誤適用性騷法而作成性騷擾事件不成立的處分,該行政處分均具有明顯重大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屬無效。

高鳳仙表示,本案若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重新調查,應適用性工法綜合調查所得全部事實,就行爲人的全部行爲整體認定有無「嚴重性普遍性」而構成該法所定的性騷擾,以符法制

高鳳仙指出,性工法及性騷法的適用對象、對性騷擾定義、管轄機關、調查處理程序等均各不相同,造成法律適用上的複雜與困難,勞動部與衛福部應共同研議修正法律,讓兩法成爲普通法特別法關係,讓受理單位更爲一致,以改進目前法規混亂、多頭馬車浪費資源、無所適從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