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雙重課稅 臺韓所得稅協定 元旦起適用
臺韓所得稅協定明年元旦起適用,這是繼臺日所得稅協定後,與東北亞國家的第2個所得稅協定。圖/本報資料照片
外交部、財政部29日同步宣佈,《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經各自完成國內立法程序及相互通知後,12月27日起生效,明年元旦起適用,這是我國第35個生效的所得稅協定,併爲繼臺日所得稅協定後,與東北亞國家的第2個所得稅協定。
《臺韓所得稅協定》生效後,適用對象爲雙方稅務居住者。財政部指出,受惠的臺灣企業,將包含元大、日月光、富邦、友嘉、華碩、捷安特等。
外交部表示,臺韓互爲第5大貿易伙伴,兩國晶片及資通訊產業供應鏈緊密,經貿關係活絡,民間交流頻密,協定提供合宜減免租稅措施,正式生效後將有助提升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
財政部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等。
財政部以臺商取得韓國來源技術服務收入爲例,協定生效前,臺商在韓國未構成其國內法規定的營業場所者,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含地方所得稅);協定生效後,臺商在韓國未構成本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PE)者,該技術服務收入於韓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爲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協定的爭議時,得申請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例如跨國集團得依相關規定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消除因一方發起移轉訂價查覈調整產生的雙重課稅問題;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減少未來面臨任一方進行移轉訂價查覈風險,提升租稅確定性,降低跨境貿易或投資租稅障礙,有助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