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吧,我才幾歲」!硬逼小女友嘗禁果 19歲男下場曝光
硬逼14歲的小女友嘗禁果,19歲男遭到判刑1年10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19歲男子阿國透過社羣軟體認識14歲少女小萱(均化名),雙方進而交往成爲男女朋友,不料,某日阿國卻爲了滿足自己的性慾,不顧小萱予以拒絕,並且告知「不要」、「不好吧,我才幾歲」,不僅撫摸胸部、下體,還強制性交得逞。事後,小萱母親的知實情時,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本身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阿國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最輕本刑爲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非輕,而阿國違反小萱意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爲,所爲固值非議。
法官考量,當時2人爲男女朋友,發生過程沒使用暴力脅迫及言語恐嚇,也未造成小萱身體受有明顯外傷,手段尚稱平和,犯罪情節尚屬輕微。阿國於案發時19歲年紀尚輕,且犯後坦承犯行,雖願意賠償小萱及其母親,但因金額未達成共識而未達成和解。
阿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應已知所錯誤,若是處以法定最輕本刑,未免失之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憾,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阿國知道小萱當時僅滿14歲,竟爲滿足一己之性慾,違反意願強制性交得逞,妨害小萱身心健全發展,所爲實屬不該,但念及阿國犯後坦承犯行,一審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阿國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法官認,一審判決已以阿國所犯之罪之責任爲基礎,依法給予整體觀察綜合考量評價,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且尚屬妥適,其量刑核無違法或不當。日前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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