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與小女友偷嚐禁果 分手後交惡結果慘了

雲林一名18歲男子小明(化名)在IG上認識未滿16歲的小瑛(化名),2人成爲男女朋友,在其住處房間內,經小瑛同意後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一名18歲男子小明(化名)在IG上認識未滿16歲的小瑛(化名),2人成爲男女朋友後,去年7月至9月間,在其住處房間內,經小瑛同意後,2人發生性行爲共計5至6次。一審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明經由IG結識小瑛,2人旋成爲男女朋友,其明知小瑛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於112年7月至9月間,在其位於雲林縣住處2樓房間內,經小瑛同意後,以陰莖插入小瑛陰道之方式,對小瑛爲性交行爲共計5至6次。

被告小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小瑛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法院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小瑛系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卻不顧告訴人小瑛之人格發展及身體健康,僅因一己私慾之快慰,便與告訴人小瑛發生性交行爲。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考量被告與告訴人小瑛原爲情侶,只是後來轉而交惡。被告犯行時甫滿18歲,目前服役中,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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