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與小女友啪啪竟偷錄 炫耀播給朋友聽結果慘了

男大生與小女友啪啪竟偷錄 炫耀分享給朋友。(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20歲大學生小明(化名)與小女友阿花(化名)交往後,2人相約到北市的某旅館愛愛,過程中小明竟然用手機偷拍2人啪啪的過程,小名事後竟在同學間炫耀,並將影片播放給同學聽聞,後來被阿花得知,因此跟小明分手並提告求償200萬,小明因此被判刑4年10月,還要賠償阿花150萬。可上訴。

小明與阿花前系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小明知悉阿花爲未滿18歲之少年,心智年齡未臻成熟,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仍有不足,竟分別於109年9月17日晚間,在臺北市士林區某旅館內與阿花發生性行爲,過程中竟然還用手機偷拍。事後又將該影片之聲音內容播出放送4次給同學聽聞。影片拍攝當時阿花並不知情,小明將影片播放給朋友聽,是小明的朋友告訴她,她才得知。

阿花因此受嚴重的身心痛苦,在報警前整整1個多月嚴重失眠、食不下咽、害怕接觸人羣,最後因瀕臨崩潰自行前往身心科就診並對外求助,此事對阿花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及無法抹滅之痛苦。因此請求被告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時,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並未拍攝被告與阿花之性交畫面並未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云云。然被告以手機開啓錄音錄影功能後,雖鏡頭朝向天花板,但被告與阿花性行爲過程中發出之聲音(例如喘息聲、呻吟聲、肢體碰撞聲)等,均爲被告所竊錄,以整體觀之,該錄音錄影電子訊號,應屬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猥褻性交之電子訊號。

另被告4次播送本案影片之行爲,時間均間隔2至3個月以上,難認時間密接,且地點不同,被告所播放之對象亦不盡相同,應認各次間具有獨立性。最終依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針對民事賠償部分,新北地院審酌被告侵權行爲態樣、原告自主意願及隱私權受侵害所致身心受創程度,及兩造教育程度、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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