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急男電梯內摸女網友屁股 進房後又偷拍洗澡…結果慘了
桃園市一名29歲李姓男子,因涉嫌在飯店電梯內性騷擾一名女性友人,隨後又在浴室中偷拍其洗澡影像。(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市一名29歲李姓男子,因涉嫌在飯店電梯內性騷擾一名女性友人,隨後又在浴室中偷拍其洗澡影像,桃園地院審理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又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性騷擾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與受害人A女因網路結識,雙方約於今年3月19日凌晨1時許,一同進入位於桃園市的商務旅店。不料,李男先在電梯內趁A女不備之際,伸手觸摸對方臀部。事後,李男隨即進入旅店房間,並趁A女進浴室脫衣洗澡之際,持手機偷偷開啓錄影功能,未經對方同意進行偷拍。然而,A女隨即察覺李男的不軌行爲,立刻命其停止並刪除影像,隨後報警處理。
經警方介入調查,檢方取得電梯及旅店房間監視器畫面,並有A女與李男之間的對話記錄佐證,李男也在警詢時坦承犯行,無法辯駁。
檢方指出,李男的行爲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以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兩罪在法律上屬於各自獨立的犯行,應分別量刑並罰。
法院審酌,李男爲滿足私慾,趁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觸摸其臀部,並無故持智慧型手機竊錄告訴人洗澡時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所爲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並陳稱有賠償意願,惟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告訴人等情,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又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性騷擾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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