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法警沒收筆 毒犯告贏北檢
大法官2017年12月作成釋字第755、756號解釋,保障了受刑人的司法救濟、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等權利,卻開啓了毒犯謝清彥的訴訟之路。圖爲憲法法庭開庭。(本報資料照片)
釋字755、756號解釋保障什麼?
臺北地檢署去年借提訊問受刑人謝清彥,法警基於安全考量,沒收謝的原子筆。謝認爲管理措施違法,提行政訴訟並求償1元,臺北地院行政法庭審理認爲,法警不分情節,一律禁帶原子筆,不符比例原則,判謝男勝訴,但他未舉證受什麼侵害,判北檢免賠。可上訴。
謝男因販毒遭判刑14年半確定,目前在桃園監獄服刑,北檢檢察官去年8月1日爲偵查案件,借提謝男訊問,法警帶他進候訊室時,從身上搜出原子筆,當場以謝男曾有脫逃意圖爲由,暫時保管原子筆。謝提申訴遭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求償象徵性1元
謝男主張,他沒有脫逃意圖,卻被禁止攜帶原子筆,與其他監所的管制措施不同,逾越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不法侵害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影響他當天訴訟攻防權利,請求確認強制保管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並求償象徵性的1元非財產上損害。
原子筆尖銳有危險
北檢抗辯,法警執勤相關規定指出,法警送人犯進候訊室、候保室前,應檢查有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或藥物,並注意安全維護。近年各地監所屢發生原子筆攻擊事件,顯見原子筆尖銳具有潛在危險,且桃園監所告知謝曾有脫逃意圖,基於安全考量,暫行保管原子筆是正當及必要行爲。
沒收不符比例原則
但法官認爲,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事件,多發生在監獄舍房、病舍、違規房等處,起因爲口角糾紛,少數攻擊公務員案例,也與候訊室安全維護無關,不可一概而論,經詢問謝男過去待過的監所,都沒脫逃紀錄。
判決理由指出,北檢法警爲圖戒護上便利,不分情狀一律禁止人犯帶原子筆進候訊室,而非視具體狀況決定,已超過安全維護必要程度,謝當下並無特殊狀況,沒收原子筆不符比例原則,管制手段確實違法,但他未舉證當天庭訊權利究竟受有何侵害,求償1元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