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受刑人告贏北檢 原子筆算是危險物品嗎
▲原子筆算不算是危險物品?現行法規中並沒有一個通用的標準,而是由各個矯正機關自行決定。(圖/pixabay)
根據報導,一位在綠島監獄服刑的謝姓男子,2019年被借提到臺北地檢署訊問時,由於法警認爲原子筆屬於「危險物品」,所以禁止他帶原子筆進候訊室。謝男認爲法警的管制措施超過必要範圍而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該管理措施確實違法,謝姓男子勝訴;但是判決的數日之後,在臺南第二監獄竟然就發生受刑人以原子筆攻擊戒護人員的事件,引發民衆熱烈討論。到底在謝男的案件中,法院是怎麼認定的?監獄的違禁品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針對謝男的判決中,法院提到管制措施等行政行爲,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而且在檢察署內部的注意事項中皆有提到,輪值候訊室及候保室的法警應該要注意,人犯是否有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或藥物」等,所以重點應該在於攜帶原子筆是否跟攜帶危險物品會造成同等的危險。如果危險性不同,卻使用相同的管理方式,就會違反比例原則。
被告臺北地檢署舉出,近年來,在各地監所發生過多起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其他受刑人或管理人員的案件,最嚴重甚至有人因此死亡,所以認爲原子筆「屬於尖銳而具有潛在危險性之危險物品」而禁止攜帶進入候訊室。
但是法院卻認爲,根據臺北地檢署所提出的案例,發生相關傷害事件的原因,多半是獄友間的口角爭執所導致,分別發生在監獄舍房或工場等地方;攻擊公務員的案例也屬於情緒激動而在偵查庭或輔導區製作筆錄時犯下。從個案認定,由於本案無關候訊室的安全防護事宜(無產生危險情狀),又因爲原告具有使用原子筆及文件的需求,所以認爲禁止將原子筆帶入候訊室的作法不符合比例原則,屬於不適法的管制措施。
危險物品規定各監所不一
到底什麼算是危險物品?其實現行法規中並沒有一個通用的標準,而是由各個矯正機關自行決定。基本上,像是刀子、剪刀這種明顯具有殺傷力的物品,都屬於違禁品,但是原子筆就屬於模糊地帶,纔會造成各個監所出現不同的管理方式。例如桃園監獄規定受刑人需要用到原子筆前管理員纔會發給,但彰化看守所卻准許受刑人攜帶。建議法務部矯正署將來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明確訂定違禁品項目,讓執法的標準更加明確。
這次判決受刑人勝訴,其實不單單只是法院覺得「原子筆沒有危險性」,而是在非屬「獄友間相處」的情況,法院認爲應該由個案來認定。至於臺北地檢署純粹以原子筆是尖銳物品仍不夠成爲適法管制的理由,是因爲忽略了謝男並無「脫逃或具其他攻擊性之危險情狀」且「具有使用原子筆及文件的需求」,就一律禁止將原子筆帶進候訊室,所以才被認定爲是違法的管制措施。
當每一個人犯都要以個案分別認定的時候,確實可能出現管理上的困難,目前看來就很需要一個明確的規定,讓各監所遵照辦理。而且從臺北地檢署所舉出的案例看來,也必須要承認原子筆就是一種具有危險性的物品,未來或許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較能兼顧安全性與受刑人的權益。(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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