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越南移工砍死同鄉 二審和解無期改判15年

越南移工團文楊不滿陳姓女友分手後,即與潘姓移工交往,去年9月3日夥同阮姓移工分持開山刀及鐵棍前往潘的安南區宿舍,團持刀猛砍12刀,大量出血,當場死亡,一審判團無期、阮12年,兩人不服上訴,團、阮與死者家屬分以80萬、40萬元和解,二審今改判團15年、阮10年,可上訴。

據調查,案發時,團準備騎電動車前往潘宿舍理論,惟電動車沒電,團改向黎求助,團穿着雨衣,由黎騎機車,載阮、團前往案發現場,然而,當下團雨衣遮掩其車牌,專案小組認有預謀的可能。

一審判團無期、阮12年,不服上訴,另名同案被告黎文大因證據不足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宣判,團、阮分別改判15年、10年,並應於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黎文大部分則駁回,仍判無罪。

臺南高分院指出,團文楊於偵查、原審及二審準備程序時雖否認犯罪,惟於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以80萬元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由其家人代爲履行和解條件,此數額對於隻身來臺謀生的越南籍移工團及其家人而言,負擔可謂龐大,團已展現相當程度悔意。

此外,阮的部分是越南人隻身來臺工作,僅是一時衝動下所爲偶發性犯罪。阮雖僅坦承傷害犯行,否認殺人犯行,惟於原審即由其家人賠償被害人家屬40萬元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同意給予阮自新機會。

合議庭斟酌再三,認爲對團、阮量處15年、10年,已足以懲其罪行,並能兼顧被告更生改善、復歸與社會安全維護,而與罪責相當。又被告均爲外國人,並諭知於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至於黎文大部分,依團、阮的證述,僅足以證明團於出發前向黎及阮欲與被害人理論,並無任何事證證明他們於出發前已有殺人的謀議,且團、阮於行兇時,黎並不在場。法官認證據不足,駁回檢方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團文楊於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以80萬元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改判15年,於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