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尹乃菁叫他「軍火商」並控散佈謠言 郭璽求償又遭駁

海軍前顧問郭璽不滿媒體人尹乃菁去年在節目中指新華荷公司代理直布羅陀公司,得標取得臺船的潛艦技術顧問合約,並稱他是「軍火商」,郭璽、新華荷公司向尹乃菁求償300萬元、要求刊登澄清啓事,臺北地方法院判郭璽敗訴。郭璽等不服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郭璽提告主張,尹乃菁2023年9月29日受邀上電視,發表「在2018年的時候他的新華荷公司就代理了一個直布羅陀公司」、「直布羅陀公司以小博大就只有一個7個人的公司打敗了很多歐美廠商,就拿到了臺船的潛艦技術顧問」、「郭璽因爲尹清楓命案後來就退了」、「退了之後就轉成了軍火商」。

郭璽說,直布羅陀公司(GL公司)成立多年,因和臺船簽訂造艦技術協助合約而獲得5.8億元報酬,但直布羅陀公司並未承攬造艦工程,新華荷公司雖有從GL公司拿到900萬餘元報酬,但契約中僅包括法律諮詢、擬訂合約條款、來臺人員接送機等,與潛艦國造工程無關。

郭璽說,他和新華荷公司不負責代理海軍對外軍備採購,認爲尹乃菁散佈謠言,侵害他和公司名譽及商譽,請求賠償300萬元,並在聯合報頭版刊登澄清啓事。

尹乃菁駁稱當天未說「新華荷公司代理GL公司得標取得臺船潛艦技術顧問合約」,且海軍潛艦國造爭議曾有多起訴訟,她稱郭璽是軍火商,是影射GL公司獲得潛艦技術合約過程涉有不法,且「軍火商」不足以貶損郭璽的名譽。她說,潛艦國造是社會公衆矚目的公共議題,屬於可受公評事項,她的評論並無不實或不法侵害郭璽名譽。

北院認爲「軍火商」是指靠買賣軍火獲取利益的商人,是對他人職業的描述,尹乃菁言論中隻字未提郭璽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難以讓大衆對郭璽個人形象有負面聯想;而尹乃菁提出多家媒體報導、部落格文章、法院判決等資料,可認定發表言論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北院審酌郭璽獲聘任爲海軍司令部無給職顧問,並授權潛艦國造事宜,與國外商源接洽,屬於涉及國家機密、具公益性的事項,尹乃菁獲取資訊管道有限,判免賠。

高院也不認爲「軍火商」一詞有貶意,也認爲尹乃菁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爲真,且她的言論也沒說郭璽有獲取不法利益,郭璽主張社會大衆聽聞後將對他有負面聯想、影響社會評價無據,今判上訴駁回。本件仍可上訴。

尹乃菁去年在節目中指新華荷公司代理直布羅陀公司,得標取得臺船的潛艦技術顧問合約,並稱郭璽是「軍火商」,郭璽、新華荷公司向尹乃菁求償300萬元、要求刊登澄清啓事,但一審敗訴,臺灣高等法院今也判上訴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