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牽手保時捷男遭跟拍 雞排妹怒放限動週刊照判賠 釋憲結果出爐
雞排妹遭跟拍手牽保時捷男,放週刊照到IG被判賠1萬5000元,她聲請釋憲遭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盧禕祺攝)
「雞排妹」鄭採勻(原名鄭家純)2021年遭週刊拍到與保時捷男子在飯店停車場牽手,並分別拖拉行李箱的照片,隨後雞排妹便在個人Instagram貼出限時動態,並放上週刊拍攝的新聞照片,週刊提告,法院認定她侵害著作權判賠1萬5000元確定,她不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鄭女指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就她被訴侵害著作權事件,未優先保障其言論自由,顯有基本權權衡之重大錯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許宗力、呂太郎及尤伯祥大法官認爲,鄭女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係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她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週刊提起求償訴訟主張,2021年7月14日刊登標題爲:「新歡已有未婚妻『想趁防疫期間去弄胸部』疑雞排妹與男方對話流出」之新聞報導,網頁中有周刊製作之照片數則,其中畫面顯示爲位於飯店停車場,鄭女與1名男子牽手,並分別拖拉行李箱之照片。
週刊指控,這些照片是其所有之攝影著作,鄭女未經授權,竟在2021年7月22日在其Instagram(IG)個人帳號上傳限時動態影片中使用週刊的片,侵害公司對於系照片攝影著作之重製權及姓名錶示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第85條規定,請求鄭女賠償損害。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鄭女所爲侵害週刊對於照片之重製權、姓名錶示權,週刊請求鄭女給付1萬5000元,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判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