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遭跟拍手牽保時捷男 放週刊照到IG 慘賠1萬5

「雞排妹」鄭家純去年翻攝週刊照片放到IG,但無標註來源,慘遭週刊提告。智財法院近期判處她賠償1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雞排妹」鄭家純去年7月曾遭週刊拍到與保時捷男子在飯店停車場牽手,並分別拖拉行李箱的照片,隨後雞排妹便在個人Instagram貼出限時動態,並放上週刊拍攝的新聞照,並加註文字,要粉絲猜測行李箱上的紙盒是什麼,並標註面膜廠商,週刊不滿提告,求償10萬元。智財法院近期判決,認定雞排妹侵害著作權,判賠1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週刊指出,雞排妹放上IG的照片是員工耗費精神、資源所製作,具備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雞排妹未獲授權,擅自重製、改作照片,侵害重製、改作權,因此提告求償10萬元,並要求她在臉書、IG刊登聲明啓事一日。

不過,雞排妹主張,週刊沒有經過她同意竊錄,在不被偷拍對象發現的前提下,展現不出拍攝者有任何藝術性或美感性想法,任何人都可拍出相同或相仿的照片,因此該張照片並沒有原創性。就算該張照片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她使用時並非基於商業目的,也沒有用到照片的重要部分。

雞排妹認爲,她平常在IG分享穿搭及保養時,就有標記各品牌的習慣,且一般IG使用者都已習慣使用標記功能,與是否有商業行爲是兩回事,且她分享照片時,沒有讓照片的「飯店招牌」、「男性友人」入鏡。

另外,因IG版面限制,才使得週刊浮水印被裁切,並非故意不註明出處,且當時該照片早已在網路傳開,就算不特別載明出處,大衆也不會認爲是她拍的。雞排妹指出,她發限動的目的只是在調侃被跟蹤偷拍,而該舉動反而助長週刊照片增加話題性。

不過,法官認爲,週刊照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且照片並沒有拍到雞排妹五官,一般人無法辨認,因此沒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而雞排妹主張沒有使用照片重要部分,法官指出,該截圖畫面已佔週刊照片幅度一半,並非沒有使用重要部分,而雞排妹主張在IG使用照片可以創造話題性,對週刊有利無害等語,忽略無體財產權的特性和價值,不可採信。

針對有無商業利用,法官認爲,雞排妹不否認照片截圖中行李箱上物品確實是某品牌的面膜,雖然沒有證據證明,雞排妹直接跟觀衆收取觀看照片的費用,但有助於該面膜的曝光量、銷售量,因此可視爲是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