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鏽鋼杯內環含「塑膠材質」 明年7月起要標耐熱溫度
▲不鏽鋼杯內環含「塑膠材質」,明年7月起須標耐熱溫度。(圖/示意圖/記者嚴雲岑攝)
塑膠產品遇熱可能溶出有毒物質,食藥署規定全標示。目前食藥署僅對重複性使用、一次使用等塑膠餐盒、食品容器等規定須標示材質與溫度,19日更公告將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者,比照相同規定辦理。明年7月1日起製造的產品,若未依規定在本體上標示,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或包裝,如食品面含有塑膠材質,應於販售前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舉不鏽鋼杯與玻璃微波餐盒爲例,因爲不鏽鋼杯在杯緣內圈含有塑膠軟墊、玻璃微波餐盒的上蓋亦有塑膠材質,皆符納管範疇。屆時若應標示卻未標,會先令其下架並限期改正,違者可依處3~300萬元罰鍰;若標示後耐熱測試不合規定,則爲標示不符,需依同法第28條,處4~400萬元的罰鍰。
林蘭砡說,新規定的涉及品項衆多,爲了給業者充足的準備時間,纔會選擇延至明年7月起公告上路。至於標示字樣需列在何處?她說,一般而言只要列在外包裝即可,但如果爲重複性使用的產品如不鏽鋼杯,則希望廠商能將標示列於產品本體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