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學期為單位?正式教師「留職停薪」暑假復職 害代理師少一個月薪

新北市一名正式教師於113學年請病假,後來在下學期結束前的6月29日申請復職,導致代理教師被提前解職,暑期無薪水。報系資料照

110年修法後,教師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爲單位,但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指出,每年仍接獲陳情,正式教師在暑假復職、導致代理教師失去一個月的暑期薪資,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正視此問題。

黃湘仙指出,今年3月,高雄市某畢業班正式教師請假,將課務和導師責任交由代理教師接手,也就是俗稱的「後母班」。在學生畢業後,代理教師聘期本應於7月底結束,但該正式教師於7月1日復職,可領取暑假一個月薪水,代理教師因此被提前解職,失去暑期薪資。

新北市也發生類似案例,一名正式教師於113學年請病假至1月31日,隨後申請延長病假,後來在下學期結束前的6月29日申請復職,亦導致代理教師被提前解職,暑期無薪水。

對此,黃湘仙表示,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爲單位。這2名正式教師的行爲明顯違反規定,而學校人事主任與校長未予以把關,導致代理教師權益嚴重受損。

黃湘仙指出,110年中央之所以修法「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爲單位」,就是因爲高雄市於當年發生因正式教師「留停自助餐」、延長假期,又爲領薪資撤銷假期的情形,導致代理教師被要求繳回7533元薪資。但至今公會每年仍收5、6件類似陳情,案件量以高雄市爲首。

對此,高雄市政府日前回應,遇有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非以學期爲單位,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且爲避免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次學期開學又留職停薪,亦規範學校要審酌「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等是否屬實。

針對高雄市政府日前的迴應,黃湘仙質疑,該名教師於3月請假、6月學生畢業後復職的「實際需求」爲何?通常學校在遇到正式老師寒暑假申請復職時,不願意得罪正式老師、就砍代理老師,「反正代理教師沒什麼利害關係,也沒什麼人情壓力」,中央及地方政府應重視此問題,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