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參與詐騙 高中生車手上訴逆轉免賠百萬
新北市廖姓高中生參與詐騙集團的南下取款計劃,騙取周姓婦人100萬元,事後遭提告求償。一審判曾男、廖姓少年及其父母須全數賠償,二審法官認爲廖姓少年全程不知情也沒有詐騙貢獻行爲,改判少年及其父母免賠定讞。(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新北市廖姓高中生想要打工賺錢,與曾姓男子一同南下高雄向周姓婦人收取詐騙集團佯稱其子遭綁架的100萬元贖款,事後周婦火大提告求償。一審判曾男、廖姓少年及其父母須全數賠償周婦。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定廖姓少年全程不知情,只以爲是「討債」,就犯罪計劃而言也沒有貢獻行爲,改判廖姓少年及其父母免賠定讞。
廖姓少年2019年6月時和一羣學長到新北市三重區KTV歡唱,經學長介紹認識一名詐騙集團男子,該男詢問廖姓少年「是否缺錢?可否從事代爲收錢之工作?」,廖姓少年當下就答應,雙方約定數日後在臺北車站北門,由曾男與他碰面,一同南下高雄收錢。
廖、曾2人依約從臺北搭乘高鐵抵達高雄,入住飯店後等待詐騙集團具體指示。隔天詐騙集團打給周婦,騙她兒子被綁架,付不出100萬元贖金,就等着兒子斷手斷腳。周婦接到詐騙電話心急如焚,立刻提領現金、依詐騙集團指示到左營區華夏、新莊一路口等待交付贖金。
廖、曾2人也依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取款,抵達現場時,曾男問廖姓少年「等下你敢去要嗎?」廖姓少年心有疑慮、不敢回答,曾男便說「沒關係,我去拿,你在車上等」。2人成功收到周婦交付的100萬元現金後,曾男依集團指示抽出5000元分給廖姓少年做爲報酬,旋即返回臺北交錢。廖姓少年留在高雄,隔天上午在高雄捷運巨蛋站前被警方查獲。
該案刑事部分,曾男遭判1年2月,未上訴確定。廖姓少年遭判1年2月,上訴後改判1年,力拼三審失敗、遭駁回定讞。
民事一審法官認爲,廖姓少年當時雖爲高中生但已滿18歲,明知與曾男互不相識還一同南下專門收款,應知非正常收款事務,法官認定廖、曾2人與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爲分擔行爲,曾廖姓少年與父母、曾男應連帶賠償周婦100萬元。
廖姓少年及父母不服上訴,辯稱當時廖姓少年纔是高中生,社會經驗不足,以爲討債會遇上暴力事件纔不敢下車取款。
法官認爲,廖姓少年自始至終都不知道南下是要去詐騙他人。曾男下車取款時,廖姓少年留在車上只專心玩手機,並沒有把風行爲,事後分到5000元也不知用意。周婦也無法舉證廖姓少年與詐騙集團有直接或間接犯意聯絡,更不能因刑事政策上認社會上此類犯罪甚多、有制裁必要,就推論廖姓少年知道自己涉及詐騙。此案犯行中廖姓少年也無任何貢獻,就算他不參與也不能阻止周婦被騙,最後判廖姓少年及其父母免賠,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