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宣佈4月四大稅目 繳納期限全面展延至5/31
財政部宣佈,將於近日公告展延今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的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5月17日延至31日。(本報資料照片)
本土新冠疫情延燒,爲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雙北警戒至第3級,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財政部宣佈,將於近日公告展延今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的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5月17日延至31日。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稅捐稽徵機關可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財政部先於5月7日公告,對於營業人或廠商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今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繳納期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展延至5月31日。
鑑於國內疫情升溫,爲降低羣聚風險,財部日前宣佈設於北部地區國稅局於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停止對外提供報稅臨櫃服務,在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佈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營業人或產製廠商的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雖無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情形,惟爲配合上開防疫措施仍有無法於5月17日前完成3-4月期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情形,爲兼顧實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近日公告全面延長上開稅目所屬月期的申報繳納期間至5月31日;營業人及廠商應檢送的相關附件資料也可以在月底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