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借名登記恐有稅務法律風險 會計師提醒注意相關規定

農地早期只開放自耕農購買,導致「借人頭」的狀況非常普遍。(示意圖。雲林縣政府提供/張朝欣雲林傳真)

過去因爲法規限制特定類別不動產的持有資格,例如:農地早期只開放自耕農購買,導致「借人頭」的狀況非常普遍。除了不動產,股票、汽車等財產也常是借名登記的標的,因財務規劃、預防未來債務風險等理由,或只爲便宜行事而將合資購買的土地登記一人名下,使登記名義人非實際使用或收益之所有權人,即是所謂「借名登記」常見的情形。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林志翔表示,借名登記雖仍爲實務上常見的財產持有現象,然對於兩造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常見借名人於請求返還時無法舉證利己事實之情況(例如:僅做過口頭約定),以至於日後請求返還時發生爭議乃至法律訴訟。

林志翔說,借名登記有潛在問題,若要證明借名契約有效,借名人需舉證當時的借名契約、資金流向、實際使用情形、借名登記的理由等,才比較有可能讓法官採信。

他表示,有效的借名契約暗藏其他風險,包括:

1. 不動產返還登記須取得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才能辦理登記。

2. 出名人本身債務風險問題,借名登記之財產可能會被強制執行。

3. 出名人死亡遺產問題,財產將被計入出名人的遺產。

4. 出名人拒絕返還,或擅自出售財產給第三人,借名契約的效力將不及於不知情的第三人,借名人縱使舉證成功也只能向出名人求償,無法取回原財產的所有權。

當借名人與出名人皆同意依借名契約返還不動產,可能因爲想省略地政機關登記須取得調解書或判決書的要求,改以贈與或買賣做爲移轉原因,反而須依法課徵贈與稅或所得稅,除此之外,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負亦無可免。倘若實質上並無作爲登記原因之交易事實,恐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

林志翔指出,常見的借名登記不動產返還方式有三種:

1. 雙方合意返還:借名人與出名人可攜帶房屋及土地權狀及借名契約書,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判決返還:借名人可訴請法院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持判決書及其判決確定證明也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3. 當事人已過世:於鄉鎮市調解送法院核備時常有被退件的可能,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且繼承人皆須親自到場調解。

林志翔提醒,借名登記狀態下,可能產生財產及權利歸屬不一致,而造成持有、處分甚至是繼承時之稅務風險。千萬不要以投機心態利用借名登記來規避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免面臨更多的稅務、法律風險。

《小辭典》何謂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即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實際上還是由自己進行管理、使用、處分之決定,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爲基礎的契約關係。

當中,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名義或產權上的所有人)稱爲「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出資取得財產的實質所有人)則稱爲「借名人」,此等關係使登記的名義人非實際使用或收益之所有權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