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良文》約聘轉正不宜躁進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蔣萬安(左二)、首席副書記長林奕華(左一起)、立委賴士葆、鄭正鈐、葉毓蘭等人13日舉行「肥官不夠分!還想修法佔高缺!未來滿城盡是口譯哥?」記者會,指行政院擬提出約聘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定三等以上約聘人員可在晉用滿三年後任特定機關有職稱職務,質疑是開後門,爲自己用人找到更方便的方式,導致濫用親信現象,嚴重破壞文官制度。(王英豪攝)
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引起輿論譁然與外界議論。其主要癥結所在,系未修憲前,與人事法制有關之作業與實務,慣例應宜與銓敘部會商,獲致共識後提出可行方案,此不但有助制度之良善運作,且對維持社會和諧亦有正面功能。由於我國公務上的契約人力,依其定義尚有不同範圍。基於政府一體,考試院暨所屬部會自88年起,即積極着手相關人事制度之法制化,且均秉持主動積極的態度,以強化政府效能爲目標,期使制度運作與設計上更爲完善。
茲以外界對本草案有疑慮且認其內容較具爭議者,略謂有以下幾點:一、草案將加劇現行臨時人力(約聘、機要、政務)之間,互相轉任之待釐正情形。二、在預算員額內進用,將排擠未來公務人員任職機會。三、薪級表可達800薪點,有違政府持續推動員額管控,進用臨時人員以撙節支出之目標。四、更將可能使契約人員開啓方便管道。五、草案第4條明定,進用滿3年之聘約人員,可擔任機關(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規範不甚明確,與現行法制之關係均有待釐正。
以下謹從憲政體制與人事法制角度分析。其一,考銓法制方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與憲政精神,人事法制之制定應屬考試院之權責。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明文規定,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則本草案應由考試院研擬,而非人事總處。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於立法院制定通過時,爲尊重憲法精神,僅就機關員額管理之有關法令具有草擬權,其餘涉及文官業務職掌僅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畫、執行及發展業務有其適用,尚無文官制度的法制權限。是本案的後續事宜,應請人事總處與銓敘部確實詳予溝通,俾期後續程序合乎憲政體制與慣例。
其二,官制方面,包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等,應否統整議題,考試院前已依職掌,擬具「聘用人員人事條例」予以規範。本草案除適用範圍及規範對象應予以細緻訂定,與現行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關聯性,更應予以釐正。
其三,官箴方面,草案內容中有關聘約人員「得於辦公時間以外,從事與本職無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業務」,亦與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之規定與精神未符。
綜上,於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未予修正前,五院體制既爲現況,制度上自應尊重考試院的職掌。「世異變,成功大」、「變以漸也」。政治雖以實力論之,惟《孟子》孟子〈離婁篇〉有言:「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賢役大賢;天下無道,小役大,弱役強。斯二者天也。順天者存,逆天者亡。」如遇事但以力相役,則爲天下無道,人不修德之現象。凡事應以國家體制存續及長遠發展爲念,勿以政治角力爲考量,方爲國家人民之福!
(作者爲考試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