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夜店測試獲獎誘騙少女上摩鐵 欠缺積極證據檢不起訴
▲桃園市吳姓男子以參加夜店活動測試可獲獎金誘騙少女應徵,卻帶少女上摩鐵。(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桃園市某夜店擔任公關的吳姓男子,去年11月以參加夜店活動測試能獲取獎金在交友軟體APP上大打廣告,吸引少女加入應徵,吳男卻誘騙少女上摩鐵與朋友住處兩度性侵得逞,少女質疑吳誘騙她只是想上牀,怒告吳妨害性自主。吳男否認帶少女上摩鐵,辯稱只曾在交友軟體上相約見面,但後來均無迴應;桃檢以少女未提出積極證據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7歲的吳姓男子遭未滿14歲少女指控於去年11月中旬,與少女相約參加夜店測試活動爲由,結果被帶到桃園市大園區某摩鐵性侵1次得逞,今年1月初又以核發獎金爲由誘騙少女至蘆竹區友人住處二度性侵得逞,少女不滿吳只是想上她,參加夜店測試活動根本沒有獎金憤而提告。
吳男在偵訊時否認少女指控,辯稱只在4、5年前曾擔任過夜店公關,並使用「探探」、「say hi」等交友軟體,最早是在「探探」交友軟體上認識少女,因少女未滿18歲無法進入夜店,還說當時有在援交,但當時因工作忙兩人沒見面,去年11月少女上「say hi」交友軟體上聊天,還相約在某地區夾娃娃店碰面,少女一見面就開價5000元,吳沒接受隨即離開,從此未再見過面。
少女向檢警提出2人在交友軟體APP上截圖「我是某夜店公關,歡迎大家來玩哦!現在做活動有獎金!也歡迎應徵」等廣告,並提出2人在wechat對話聯繫內容佐證;桃檢認爲少女指控吳曾誘騙至大園區摩鐵遭性侵,經查摩鐵監視器畫面已遭覆蓋,且少女指控吳開車載她去摩鐵,調閱監理站紀錄,吳名下並無汽機車,少女指控遭性侵併無積極證據,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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