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違法向未成年人售酒,一人酒後溺亡 法院:餐廳要擔責
餐廳賣酒給未成年人飲用,飯後未成年人又發生意外不幸溺亡,餐廳會因此擔責嗎?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一起由重慶墊江法院一審,市三中法院二審的生命權糾紛案入選其中。
案件中的小胡(化名)是一名未成年人,出事時15歲,還是一名初中學生。爲了給同學慶祝生日,他和同學一起來到墊江一家餐廳聚餐。期間,小胡提議要喝酒慶祝,便在餐廳購買了啤酒,大家共同飲用。
飯後,小胡又提議外出玩耍,不慎在湖邊溺水身亡。
小胡出事後,他的父母將餐廳、一起去玩耍的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等告上了墊江法院,請求共同賠償小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墊江法院經審理認爲,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致使未成年人酒後溺亡,餐廳的售酒行爲與小胡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對損害後果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綜合小胡自身存在重大過錯等情況,法院一審判決餐廳賠償小胡父母2.1萬餘元;一起去玩耍的六名未成年人也被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均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侵權責任由各自監護人承擔。後來,該案經市三中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未成年售酒系違法行爲,不僅需要承擔相應行政責任,還有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標識。
飲酒無益健康,未成年人監護人應在做好表率拒絕飲酒的同時,更嚴格履行監護責任,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飲酒等不良行爲。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實習生 智怡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