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判蘇建和無罪…法官卸任後助北韓賣無煙煤 律懲會:停職10月
臺灣高等法院前法官江國華家族掌控的律岡聯合企業公司,被控僞造航行日誌從北韓載無煙煤,一度依資恐防制法偵處,檢方後來依僞造有價證券、僞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罪起訴江國華、江的兒子江衡、業者呂盈達,其中江國華被依2個僞造私文書罪判刑1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江停止執行職務10月。
69歲的江國華爲司法官學院21期結業,曾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審理過吳銘漢夫妻命案的再審,對被告蘇建和等人作出無罪判決。當時他還說「我不一定判得對,我追求法律的真相,而非事實的真相。」他認爲如果蘇建和3人有罪被判無罪,還是會受良心譴責。
臺北地檢署指控,江國華、江衡透過大陸人租用「凱翔號」貨輪,開往北韓南浦港載送價值約300萬美元的無煙煤4萬噸,再運往越南錦普港卸貨轉賣牟利;北韓遭聯合國制裁,江氏父子即僞造無煙煤產地證明來自俄羅斯、越南,船隻還刻意關閉衛星定位訊號。
檢方調查指控,律岡以一噸40美元的價差,向北韓「大進」公司購買無煙煤,若以4萬噸換算,一趟獲利至少數千萬臺幣,江衡等人以僞造產地證明及不實 INVOICE 等押匯文件,向華南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
2018年1月,檢察官搜索律岡聯合企業公司等處所,並聲押公司登記負責人江衡獲准,偵結前,主動向法院聲請撤銷江衡的羈押禁見處分;江國華在約談到案後以100萬元交保,律岡業務經理呂盈達偵查中被諭令以10萬元交保。臺北地方法院判江國華1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江衡依2個僞造私文書罪判刑7月、6月,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50萬元;呂盈達依1個僞造私文書罪判刑6月,緩刑4年,支付公庫20萬元。
因江國華有律師身分,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律懲會日前依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決議江國華停止執行職務10月。
江可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律師江國華家族掌控的律岡聯合企業公司,被控僞造航行日誌從北韓載無煙煤,檢方依僞造文書等罪起訴江,臺北地方法院判他1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江停止執行職務10月。圖/取自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