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登記父母名下,子女起訴分配安置利益的法律依據與策略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關係裡,房產問題向來是矛盾與糾紛的高發點,尤其是涉及拆遷安置利益分配時,複雜的家庭結構與財產關係,會讓糾紛的處理難度直線上升。本案圍繞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的拆遷安置利益展開,其中涵蓋房屋所有權歸屬、拆遷安置權益認定、訴訟時效以及家庭共同財產分割等多個法律要點,對解決類似家庭房產糾紛有着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原告張宇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一是請求依法分割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中屬於自己的拆遷安置利益損失(售房款)300萬元;二是請求判決三被告向自己給付租金48000元;三是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張宇稱,被告張偉、王麗系夫妻,自己與被告張萌是兄妹,且都是張偉與王麗的子女。他們原本一同居住在家庭祖產房屋,後來該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1988年張偉與某單位簽訂《安置協議書》,安置人口爲張偉、王麗、張宇、張萌,安置房屋爲一號房屋。出於政策性購房及用張偉、王麗工齡折抵購房款的考慮,2001年12月15日由王麗與某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房屋登記在王麗名下。涉案房產是共同拆遷安置所得,其中存有自己的拆遷安置利益,屬於家庭共同共有財產,交付後一直由大家居住使用。但張偉、王麗起訴要求自己及其家人騰退涉案房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自己及其家人騰退,雙方共有房產的基礎已不復存在。自己名下無房產又被要求騰退,爲保障居住利益,遂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二)被告答辯
被告王麗辯稱,不同意張宇的全部訴訟請求。其一,張宇請求支付拆遷安置利益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房屋所有權人爲王麗、張偉,張宇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案涉房屋存在共有產權人。西城區H號房屋是張偉和王麗從張偉父親處分家析產所得,回遷后王麗是承租人,2001年房改時王麗、張偉按單位福利房條件購買,摺合了他們的工齡,張宇未出資,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從訴訟時效來看,即便張宇是被安置人,因王麗、張偉未取得拆遷經濟利益,其主張拆遷安置利益損失,不管從1988年還是1990年計算,都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其二,張宇要求給付租金損失同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張萌辯稱,完全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王麗對案涉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張宇一直佔據張萌應居住的房屋,理應支付房屋佔用使用費,而且張宇在1998年購買了位於北京市通州區的房產,在北京有房居住。
(三)法院查明
張偉與王麗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即張宇、張萌。2020年,法院宣告張偉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王麗爲其監護人。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登記產權人爲王麗,是王麗、張偉的夫妻共同財產。1988年6月10日,張偉與某單位簽訂《安置協議書》,安置人口爲張偉、王麗、張宇、張萌。拆遷後安置的房屋原爲公有住房,2001年12月15日,某單位與王麗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王麗以成本價購買該房屋,使用了張偉、王麗的工齡。庭審中,張宇稱上班後工資交給王麗,張偉、王麗購房的夫妻共同財產包含自己工資,但購房時未單獨出資,王麗對此不予認可。
王麗、張偉於2020年1月14日起訴要求張宇等人騰房,法院一審判決張宇等人騰空部分房屋,王麗、張偉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張宇作爲被安置人對案涉房屋享有安置權益,但雙方共同使用房屋對物權人有妨礙,張宇安置權益可採取其他形式解決,判決張宇等人交還房屋並搬離公共部位物品。張宇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爲涉案房屋是張偉、王麗夫妻共同財產,張宇作爲被安置人享有安置權益,但雙方矛盾激烈,共同生活不便,二審判決雙方各自生活、暫不共同使用房屋爲宜,若此後達成一致,可對張宇安置權益另行安排,且張宇一傢俱備居住生活條件。張宇於2021年2月22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從案涉房屋中遷出。2021年3月17日,王麗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案外人,成交價格945萬元,並於4月12日辦理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案件審理中,張偉於2022年2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爲王麗、張宇、張萌。
三、裁判結果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被告王麗給付原告張宇基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中的拆遷安置利益折價款840000元。
駁回原告張宇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拆遷安置權益認定
張宇與其他三人同爲拆遷安置協議中的被安置人口,對安置房屋享有相應拆遷安置利益。因房屋已出售,張宇的安置利益無法通過居住權實現,應折算成貨幣補償。
訴訟時效判斷
居住權屬於不動產用益物權,雙方2020年才產生爭議,張宇騰退房屋後主張拆遷安置利益,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
房屋所有權與利益分配
生效判決書已確認涉案房屋是王麗、張偉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宇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按售房款三分之一主張拆遷安置利益缺乏依據。張萌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且未取得售房款,張宇要求其支付售房款也缺乏依據。法院綜合房屋市場租金等情況酌定補償金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準確把握法律關係
處理家庭房產拆遷安置利益糾紛,要準確梳理房屋來源、產權歸屬、安置權益等法律關係,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重視證據收集與運用
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拆遷安置協議、房屋買賣契約、產權登記證明、生效裁判文書等,通過證據證明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事實。
合理運用法律規定
熟悉拆遷安置、物權、訴訟時效等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律框架內分析案件,準確適用法律,如本案對訴訟時效和安置權益的認定。
考慮家庭關係特殊性
家庭糾紛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關乎親情和家庭關係。在處理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家庭關係的特殊性,儘量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關注案件執行可行性
在提出訴訟請求和制定解決方案時,要考慮案件執行的可行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實現。